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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遭强拆,屋内物品如何处理?

房子遭强拆,屋内物品如何处理?

  导语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城市农村的面貌逐年更新,随之而来的拆迁问题在全国各地层出不穷,越来越多的人经历着拆迁问题。在行政机关征收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为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规定了各种各样的法定程序要求。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一步一步的合法拆迁,才能保证被拆迁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但即使再详尽的法律,也无法做到事无巨细,依然存在许多细节无法明确。而这恰恰会关乎到被拆迁人的实际利益,那么,接下来在明律师就来仔细讲一下房屋强制拆除时候,屋内的物品清单问题。

  【基本案情介绍】

  当事人是来自福州的张女士,她的房屋因行政机关的征收行为而被强制拆除。但被强拆前,张女士并未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以及收到任何补偿决定。后行政机关的强制拆除行为被法院确认违法,张女士随即依法申请了国家赔偿。

  在国家赔偿的诉讼中,张女士提供了被强拆屋内的物品清单。赔偿义务机关同样提交了一份视频材料,视频内容为拆除前的屋内摄影,并无其他证据。

  案件结果法院并没采信赔偿义务机关提供的录像视频为证据。主要原因为:首先,赔偿义务机关所提供的视频无法证明房屋内为拆除前的状态;其次,该视频并没有当时在场人员及被拆迁人的证明及认可,因此不可作为补偿时的依据。

  【在明律师:行政机关强制拆除前,应制作物品清单,并标明时间且由被拆迁人签字】

  关于行政机关强制拆除房屋前,屋内物品制作清单的问题,法律上并无细节规定,但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判决中确有细节说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行赔申1031号行政赔偿裁定书中的观点所示:行政机关虽提交了强拆时制作的物品清单,但该清单上并无制作时间和被征收人的签字确认。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强拆时确已搬出全部室内物品并妥善保管,故行政机关主张按照物品清单返还相关物品,证据不足。

  这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在强制拆除房屋前,应当制作屋内物品清单,并且这份物品清单应当明确的注明制作日期,并由被拆迁人签字确认。如果没有注明制作日期,则不能证明是拆除时的屋内物品清单。如果没有当事人签字确认,则很有可能其没有对屋内物品进行清点,更不能证明被拆迁人称屋内有的物品,而清单中没有的物品,这些是否已搬出或进行了妥善保管。这就直接会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清单中既要写明制作日期,又要有被拆迁人的签字确认才可以作为有效证据。

  本案中,张女士的房屋在拆除前,并未制作屋内物品清单,仅有一段视频录像,不足以证明房屋被拆除前,张女士屋内是否确实存在哪些物品。如依据该视频来认定赔偿金额,将会直接导致张女士原有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损失,无法保证公平公正的赔偿,因此法院就没有采信赔偿义务机关的该份视频录像证据。

  在明律师最后提醒大家,在房屋征收中,尤其是强制拆除房屋时,被拆迁人有许多细节需要注意,稍有不慎就将会导致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遭受侵害。因此被拆迁人在面临房屋征收时,应该及时咨询聘请专业征拆律师进行指导,千万不要等到房屋被强拆后,才想起请律师,很有可能会错过最佳维权时机,合法财产无法得到最好的保护救济,后续也难以得到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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