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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拆迁实务中,“特别法”的法律适用有这些!您知道不?

摘要:此外,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这就是,法律适用中的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基本原则。
在拆迁实务中,“特别法”的法律适用有这些!您知道不?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七条至第九十五条,就法律、法规的适用作出了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条例等都要遵循宪法的基本规定。

  此外,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这就是,法律适用中的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基本原则。

  对于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的规定中,立法者加入了“同一机关”这一限定词,旨在规范此原则的适用范围,即此项原则适用的前提条件是两部法律规定制定的主体一致。若制定主体不一致,即使法律规定的内容相抵触,也无法适用这一基本原则。

  在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当地村民的强拆案件中,就涉及到这一问题。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为由,向当地村民作出《责令限期清除通知书》。

  村民提起诉讼后,该防汛抗旱指挥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该条规定赋予了防汛抗旱指挥部清除行洪障碍物的职权和职责。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属于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对村民作出的《责令限期清除通知书》不应适用《行政处罚法》。

  《行政处罚法》第二条规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第十九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涉案的《通知书》由依据法律授权设立的组织,向被申请人增设了法律义务,故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防洪法》总则部分第一条规定:“为了防治洪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体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制定本法。”而《行政处罚法》总则部分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由此可见,两部法律所保障的法益截然不同,《防洪法》是针对洪涝灾害的防范和工作制度的法律,指导相关机关根据规定组织和开展防洪抗旱工作,旨在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行政处罚法》是针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制定的法律规定,旨在保障行政管理的有序实施,避免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非法行政处罚的侵害。

  就本案而言,《防洪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仅是对申请人授予法定职权。相较之,《行政处罚法》才是应当援引规范行政处罚的特别法。因此,防汛抗旱指挥部援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基本原则,属于法律规范的错误理解和适用。

  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法律文书,所依据的法律规定,也是常见的行政行为违法点,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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