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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签订的承包合同一定无效吗?

摘要:某省刘先生在2012年的时候和其它村的村委会签订了承包合同,由于该村近期被纳入了征收范围,该村村民便起诉要求确认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刘某与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那么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签订的承包合同一定无效吗?
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签订的承包合同一定无效吗?

  1、诉讼时效问题。

  关于诉讼时效起诉期限计算,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如果当事人对合同履行期限约定明确,自然遵其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则首先要看当事人能否达成补充协议。事前的协议和事后的补充协议,本质一样,都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

  如未能达成补充协议,则“按合同其他条款”确定履行期限。“合同的其他条款”,举个例子,借款合同没有约定还款时间,但约定,“借款人累计欠付利息不能超过10万元,否则出借人有权收回借款”。没有具体的还款时间,但通过该条款可以确定还款期——欠付利息超过10万元时。

  “按交易习惯确定履行期限”。交易习惯,是指本地、本行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惯例。按交易习惯确定履行期,本质也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虽然合同没有约定,但双方以往的交易都是这么来的,那么还按照原来的习惯来。

  关于本案诉讼时效起诉期限计算,有的观点认为承包合同的起诉期限的计算应当从承包期满之日起算,有的认为应当从签订合同期限之日起算。本人认为应当从签订合同之日起算,若从承包期满之日起算,承包期限是30年。那么诉讼时效期限从期满起算的话,得30年以后才能起算诉讼时效。承包期30年内,该合同一直处于可被确认无效的状态,不符合民法典的促进交易、节约等立法精神,容易使合同处于一直不确定的状态,所以应当从合同签订之日起算该案的诉讼时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刘某于2012年2月28日与村民委员会签订林地租赁合同书。本案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因此该村村民失去胜诉权,即胜诉权利归于消灭。

  2、刘某从2012年开始租赁该土地,已经租赁土地超过一年并且已经实际大量投入人力、物力,根据《民法典》的促进交易、绿色、节约等立法精神和立法原则,该租赁合同不应直接确认无效。另外,刘某租赁土地年限已经很多年,该村村民对刘某租赁该土地的情况也是知情的,并且长期以来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因此,不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在此也提示各位维权人,谨慎与非本村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如果已经签订的,应当及时补正各类手续,并且应当及时让村委会出具已经经过2/3以上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出现任何维权问题,应当及时委托律师,别错过了最佳的维权期限,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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