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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村宅基地拆迁案例: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变被自愿,党委做批复是否可诉?

摘要:代理此案的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刘勇进律师在分析委托人通过信息公开所得的政府信息时,发现了两份党政机关签发的关于宅基地有偿退出的文件。
江苏省农村宅基地拆迁案例: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变被自愿,党委做批复是否可诉?

导读:在《关于农民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你了解多少?》一文中,笔者提到现在很多农村土地改革中的一种现象,由地方政府或党委作出批复同意宅基地有偿退出并建设新型农村社区。在江苏省徐州市沛县公布的100个新型农村社区的试点先行村,李先生所在的村庄榜上有名。村干部为了迎合县政府、县委的政策倡导,背着村民作出同意整村退出宅基地、自行拆迁、参加新农村社区建设,让村民在社区购房的决定。村民被迫签订《村民宅基地自愿退出补偿协议》,发现自己所得补偿款远不足以支付在社区购房的费用。村民没了宅基地盖房子又买不到房子,现在处于居无定所的境况。


基本案情:“不可诉”的两份文件


代理此案的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刘勇进律师在分析委托人通过信息公开所得的政府信息时,发现了两份党政机关签发的关于宅基地有偿退出的文件。一份是中共沛县朱寨镇委员会和沛县朱寨镇人民政府共同签发的批复文件,另一份是中共沛县县委和沛县人民政府共同签发的通知文件。正是这两份文件批准了李先生所在村庄作为宅基地整村退出试点村并建设新型社区作为拆迁村民的安置房。律师认为这两份文件和委托人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由于两个文件的签发直接导致本村宅基地被强制收回,侵犯了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为此特向法院提起对15号批复的行政诉讼,同时申请对32号通知进行合法性审查。一审法院却作出了不予立案的裁定,认为批复和通知并不是政府作出的文件,均以党委名义作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在这里出现了法院和律师对这两份文件的作出机关不一样的认定,到底谁的意见是正确的?这恐怕需要严格从法律中去找寻答案。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拆迁律师告诉大家:改革试点中的新问题值得关注


党政机关发文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必须按照法定格式和程序进行文件的签发。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九条“……(四) 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十一) 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第十七条“ 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可知我国同级党政机关在有必要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发文字号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署名为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因此同级党政机关联合行文时,所有署名机关均是联合行文的发文机关,而不只是主办机关是发文机关,其他非主办机关亦为发文机关。


本案所涉《批复》虽然以中共沛县朱寨镇委员会的名义发文,使用党委的发文字号,但从发文机关署名处可以看到中共沛县朱寨镇委员会和沛县朱寨镇人民政府同时署名,因此《批复》是这两个同级党政机关联合发文,也就是说二机关是该《批复》的共同发文机关,朱寨镇人民政府也是该《批复》的发文机关。同时,上述《批复》决定同意李先生所在村庄作为宅基地整村退出试点村,直接对世代居住在此的村民们的宅基地使用权造成影响,属于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侵犯其他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同理,涉案《通知》也是中共沛县县委和沛县人民政府联合行文,发文字号和发文标志使用主办机关中共沛县县名称,发文机关署名为中共沛县县委和沛县人民政府,因此沛县人民政府也是该《通知》的发文机关。同时,本案一审原告认为一审被告在作出《批复》时所依据的沛县人民政府作出的《通知》不合法,请求对《通知》一并进行合法性审查,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一审法院认为《通知》是以党委名义作出的文件,不是行政诉讼受理案件范围,裁定不予立案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通过以上分析,很明显看出律师指导当事人就批复提起的诉讼属于法院管辖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法院仅凭发文字号便轻易判断发文机关为党委的做法明显不当,为此当事人已经提起上诉。刘勇进律师在此也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在收到政府机关给我们回复的各项信息公开材料后,一定要及时交给专业征收维权律师进行分析判断,不可对某份文件是否可诉之类专业问题偏听偏信或随意下结论。而对于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改革试点中暴露出的问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拆迁律师也将会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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