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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村民能取得宅基地吗?

摘要:李女士离婚后和父亲共同生活单独立户,并经村街道办同意建设有房屋,房屋被拆迁后,应当享受和其他男性村民一样的安置补偿,被上诉人的答复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没有作到男女平等,而是按照旧的传统观念进行补偿,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遂判决撤销了被诉补偿答复,责令被告重新对李女士的补偿安置进行处理。
女村民能取得宅基地吗?

  李女士是河南省某市某村的村民,从小就在本村生活,户口从未迁出过本村。早年间李女士也曾有一段短暂的婚姻,婚后不久夫妻感情破裂离异,年幼的孩子由李女士抚养。

  娘家家庭考虑到李女士单身母亲生活的不易,家人们一致同意将家里老宅基地交由李女士使用居住。

  李女士多年来辛苦打拼,终于攒下一笔积蓄,2016年李女士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申请建房,经过村、街道办的许可,在这片老宅基地上建起了600余平米的房屋。

  搬进宽敞的新家,自己的日子也有了新的希望,李女士也把长期与母亲感情不合的老父亲到新房居住。自此,李女士和老父亲、孩子,这一户三人开始了新的平静的生活。

  没过多久,当地开始了棚户区改造项目,李女士生活居住的村落被纳入了棚改拆迁范围。李女士虽然无奈于自己的新家刚建好就要拆,但也只得接受这个现实,也随其他村民一样,到村里办理登记补偿的手续。

  但令李女士震惊的事出现了,村干部竟然说她是一个女性,不可能取得合法宅基地,但考虑到李女士带着孩子也不容易,答应给李女士80平米安置房作为救济。

  李女士定然无法接受这样的说法,别人家村民正常安置起码也有240平米安置房和房屋评估价以及各项奖励,自己明明就是本村独立一户的户主,建房也是经过村、街道同意,怎么到征收时就因为自己是女性,就不能正常安置呢?

  双方僵持不下,李女士的房屋也遭到了强拆,强拆之后长时间也没有人理睬李女士的补偿或者赔偿问题。最后,李女士决心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经老乡介绍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杨念平律师、席炎飞律师。

  杨律师、席律师听到李女士介绍了案件的经过,一致认为本案拆迁方现有的补偿方式,对李女士是极其不公平的,已经违背了《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土地管理法》对于女性村民平等享有宅基地分配权及涉征收后的补偿安置权的要求,李女士要求作为独立一户享受正常补偿安置是应当得到支持的。

  虽然,此时距强拆时间已经超过了一年,受起诉期限限制已经无法通过起诉强拆违法及行政赔偿的诉讼,但鉴于李女士一直未获得任何补偿安置,李女士仍可通过提出书面申请,要求主管本区拆迁工作的管委会作出补偿安置决定,实现李女士的合理补偿安置诉求。

  李女士十分认可两位律师的意见,遂决定委托律师代理了本案。

  按照律师设计的补偿申请诉讼的方案,李女士开始在律师的指导下提起法律程序。管委会接到书面补偿申请后,作出了答复,与此前村里的说法一样,房子只有救济性的80平米,加上极为有限的原有房屋评估价值。律师马上就该答复提起了诉讼。

  律师认为李女士作为本村村民独立一户,经许可建设房屋,取得宅基地具有充分合法性,应当享受正常补偿安置具体理由包括: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章财产权益规定可知,原告作为女性村民,完全有权在本村分配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不应仅为女性就在所谓的认定程序中被否认宅基地的合法性。

  李女士与父亲、孩子三人为独立一户,而独立的户口本,本身就是“一户一宅”中“一户”这一概念的基本事实依据,那么本户享有宅基地并建有房屋完全符合一户一宅的基本原则。

  涉案宅基地本身系原告家庭的老宅基地,本案争议的老宅基地从未收回,一直由原告家庭使用。2016年经过村组街道的批准,原告在本处宅基地上,建设起了共计600余平米的住宅房屋。如果真如被告所说宅基地为非法,原告根本不可能取得各单位的建设批准。

  因本地自然资源部门并未落实土地确权工作,导致整村村民都不持有权属凭证。而现在涉案土地并未经依法征收为国有,在没有经过责令交出土地程序,也并未签署拆迁协议,拆迁方就实施强拆的情况下,目前土地状态为所有权人仍为村集体,使用权人仍为村民,在现有条件下,原告作为土地使用权人仍可要求确权发证,甚至重建被拆除的房屋,更不应因尚未持有权利凭证就否认原告的合法物权及后续的拆迁补偿利益。被告当庭提出的未取得土地房屋的权属证明文件,就否认原告房屋合法性的理由并不成立。

  不久一审判决下达,区法院竟然完全采纳了被告观点,认为原告作为女性不可能在本村分得宅基地,既然原告在本村的弟弟作为另外一户已经进行了充分补偿安置,那么原告不能再作为一户,仅可取得房屋评估价和救济性的80平米安置房屋,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

  这样的结果让李女士极为失望,但律师一直鼓励,李女士又提前了上诉。提交了上诉状后,本案来到了中级法院审理的二审阶段。

  经过据理力争,二审判决如期而至,判决结果也让人欣慰。二审法院引用《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根据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父母身边可以留儿子,也可留女儿,也都可以单独分户。

  本案中,李女士离婚后和父亲共同生活单独立户,并经村街道办同意建设有房屋,房屋被拆迁后,应当享受和其他男性村民一样的安置补偿,被上诉人的答复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没有作到男女平等,而是按照旧的传统观念进行补偿,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遂判决撤销了被诉补偿答复,责令被告重新对李女士的补偿安置进行处理。

  拿到二审判决书后,李女士放心不少。经此一诉,李女士补偿难以落实的症结终于解开,顽固不化的拆迁房终于通过司法判决找到了突破,李女士离获取合理补偿的日子已经不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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