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宅基地拆迁 > 拆迁案例

错误认定土地性质,确认补偿安置方案违法!

摘要:在明律师在此要提醒大家,房屋产权证是房屋产权归属、房屋性质、房屋位置、房屋面积最为重要的凭证,大家一定要小心保存好。即使因房屋征收需上交也要谨慎对待,要随时备好复印件或照片,希望大家能够避免因房屋产权证丢失而带来不必要麻烦。
错误认定土地性质,确认补偿安置方案违法!

  基本案情

  来自HN省CS市的Z先生此前遭遇了一件令他疑惑不解的事。简单来说,Z先生家房屋所在地块面临集体土地征收,本以为邻居关心的集体土地征收与自己家所在的国有土地无关,谁知自己家竟然出现在征收方所列的征收名单之上。

  慌了神的Z先生立刻想办法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张琨律师团队,向张琨律师团队寻求帮助。

  张琨律师团队通过Z先生提供的材料以及叙述的情况,进行了开会研究,发现此次Z先生家房屋所在地块涉及的征收,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在实体上都存在很大问题。

  其中诸多地方完全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予以纠正,以维护Z先生的合法权益。下面就涉及本案,为大家介绍其中之一:Z先生诉WC区政府及CS市政府土地征收及行政复议。

  张琨律师团队通过研究Z先生的案件,认为本案涉及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存在重大问题。因其将Z先生房屋所在的国有土地性质错误认定成集体土地,所以需要针对该补偿安置方案提出复议程序。

  通常情况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是不可以复议或者诉讼的。原因在于司法实践观点认为,补偿安置方案是作为征收决定的附件材料出现的,且如若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标准、补偿方式等因素不服,可以针对征收方后续将作出的补偿安置决定提起复议或者诉讼,补偿安置方案不直接影响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

  但是张琨律师团队认为Z先生家房屋上的补偿安置方案不同于一般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其中补偿安置方案上不仅载明了关于Z先生家房屋所在土地性质、房屋位置、面积等信息,还列明了征收范围等信息,实际上已对Z先生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影响。

  然而,经张琨律师团队提起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维持该补偿安置方案。Z先生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张琨律师团队遂进一步帮助Z先生依法将WC区政府(即批准补偿方案的机关)及CS市政府(即复议机关)共同起诉至CS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撤销补偿安置方案及复议决定。

  张琨律师团队指派姜卫星律师参加了庭审,在庭审过程中,姜卫星律师进行了完整的举证质证及充分的法庭辩论,最终CS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复议决定并确认补偿安置方案违法,同时责令WC区政府对Z先生进行补救措施。至此,Z先生的诉讼之路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

  在明律师解析

  回顾本案,有两点值得大家深思。首先,行政行为是否可诉不能当然论之,并没有哪个行政行为一定可诉或不可诉,要从此行政行为实际是否对行政相对人或者相关人产生了权利义务的影响,进行思考。例如权利减损或义务增加,从而进行判断。

  其次,本案中被告的主要答辩观点认为是Z先生所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来源不合法,但其无法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故而法院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认定了Z先生家房屋所在土地性质如证所载是国有土地。

  在明律师在此要提醒大家,房屋产权证是房屋产权归属、房屋性质、房屋位置、房屋面积最为重要的凭证,大家一定要小心保存好。即使因房屋征收需上交也要谨慎对待,要随时备好复印件或照片,希望大家能够避免因房屋产权证丢失而带来不必要麻烦。

推荐律师

杨在明
主任律师 首席拆迁律师

土地改造 厂房拆迁

马丽芬
合伙人律师 督导律师

企业厂房拆迁 公房征收腾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