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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签征地拆迁类协议需谨慎!

摘要:通过本案再次证明,征地拆迁类案件是专业性极强的案件。如果没有专业律师的指导,就仓促签订相关协议,很可能会给自己的合法权益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并会给后续维权带来障碍。
房屋拆迁,签征地拆迁类协议需谨慎!

  李先生在湖北A市(县级市)经营某酱菜厂,经过父子二人的多年打拼,其生产的酱菜产品远销全国各地。李先生也在当地成为了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家。其厂区内房屋及土地均有合法的手续。

  2019年当地相关政府部门为整理河道,需要占用李先生工厂所在的部分土地修建沿河景观道路。李先生深明大义,积极配合,但因一时疏忽,在签订协议时,只对地上附着物如何补偿作出了约定,协议中却未涉及对所占土地如何补偿,以及补偿时间。

  在土地被占用后,土地补偿款问题没有任何单位再提及此事。李先生曾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但不是吃闭门羹就是被推皮球。李先生身心疲惫,感觉自己有理,却无从下手。眼看时间越拖越久,李先生决定依法维权。

  作为在商场中摸爬滚打多年的生意人,李先生在律师选择上也极其慎重,经多方考察,最终决定委托擅长处理重大疑难案件的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黄晓丽律师处理此案。

  黄晓丽律师接受委托后,对相关案件资料进行了详细梳理和仔细研究。尤其是针对李先生已经与相关部门签订的协议,进行审查后,发现协议虽然总体上对李先生不利,但并非无懈可击。

  在汇总各方面材料及与李先生数次沟通后,黄律师对案件有了整体的思路,随即指导李先生进行了一系列的法律程序。后续程序一波三折,说惊心动魄,也不为过,最后李先生也迎来了湖北省高院二审终审胜诉判决。

  一战:请求履行法定职责,不予理睬

  因当地政府部门修路占用的土地是李先生公司合法使用权的土地,公司对依法取得的土地,享有的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政府机关为了公共利益修建道路,应当依法履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回收程序,并应依法给予公司合理补偿。

  因此,黄律师在充分挖掘已经签订协议的有利信息后,向A市政府提出了履行补偿职责申请。但同时黄律师提醒李先生要有心理准备,鉴于政府相关部门以前的作风,很可能对申请不予理睬。果然在法定期限内政府相关部门对公司的申请置之不理。

  二战:提起行政复议,驳回

  既然当地政府不予理睬,在法定期限届满后,黄律师第一时间指导李先生向上一级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在本案行政复议过程中,A市政府辩称没有收到公司的履行补偿职责申请书,但因为黄律师在办理以前的案件中遇到过类似情形,所以提前做了充分应对。

  在充分证据面前,A市政府此答辩理由根本不能成立。但市政府还是以原来协议中,未约定相关土地补偿事宜,且双方就此也再未签订新协议,所以无权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补偿职责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行政复议的门都还没进入,这对申请人是最差的结果之一。在接到决定书后,李先生陷入恐慌之中,律师向其说明此决定书一个严重的错误是,混淆行政协议与政府履行法定职责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其对公司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毫无法律依据,必须起诉,李先生被黄律师的信心所鼓舞,重新振作精神,在黄律师的指导下,向B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

  三战:一审诉讼,驳回

  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按照目前法律的规定,如果被告是县级以上政府机关,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按照法律中地域管辖的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所以本案一审的管辖法院为B市中级人民法院。但不可回避的是,地方保护主义问题。为解决此问题,最高院同意某些省级高院制定本省范围内,集中管辖的规定,将部分行政案件进行异地管辖。

  这在一定程度上,能排除地方行政权力对司法审判的干扰。但是很遗憾,湖北省并没有类似的规定,所以本案只能在B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没出意外,B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作出判决,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理由和B市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同出一辙。公司已经没有后退余地,必须背水一战,坚决上诉。

  四战:二审终审,胜诉

  2021年5月,本案二审在湖北省高院开庭,开庭前黄律师做了充分准备。在庭审中,黄律师对本案案涉协议签订的背景及协议签订后,李先生维权的艰辛简明扼要的向法官进行了说明,让法官对此案的相关事实有了更加清晰的认知。

  此外,黄律师重点阐述了本案是要求政府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而非行政复议及一审判决书认定的行政协议履行的问题。同时黄律师向法庭提供了履行法律职责的事实及法律依据。

  经过激烈辩论,庭审结束。2021年8月10日湖北省高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判决撤销原《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及一审裁定书,并限期B市人民政府限期作出复议决定。

  近期,李先生收到了B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A市政府60日内,履行征收补偿安置法定职责,至此本案以最终胜诉告终。

  在明律师提示

  本案李先生的公司面临两个问题,一是A市政府是否需要对占用的土地进行补偿,二是如何补偿。第一个问题就是拦路虎,不解决第一个问题,第二个问题将无法解决。

  本案得以圆满解决有三点重要原因。一是湖北省高院法官的秉公判案;二是当事人对黄律师的高度信任和配合;三是黄律师的专业能力、丰富实战经验和极强的抗压能力。

  通过本案再次证明,征地拆迁类案件是专业性极强的案件。如果没有专业律师的指导,就仓促签订相关协议,很可能会给自己的合法权益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并会给后续维权带来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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