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由本所宋晓峰、刘博韬律师代理的江苏常州卞先生诉常州市武进区南夏墅街道办事处行政合同无效一案,经上诉,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1月16日作出“(2016)苏04行终479号、480号《行政裁定书》”。裁定1、:撤销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6)苏0412行初169号、170号行政裁定;2、本案由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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