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对“城中村”进行改造、农村土地进行征收的过程中,个别行政机关会对地上房屋实施违法拆迁。那么,在拆迁责任主体不明确的情况下,应当如何推定?违法拆迁的责任又该由谁来承担呢?今天,我们通过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李顺华律师
团队代理的一则胜诉案例,对这一问题“庖丁解牛”。
刘女士家在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洪山街板桥村,面积有数百平方米。2014年5月16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作出《省人民政府关于武汉市2011年第10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鄂政土批〔2014〕815号),同意武汉市人民政府征收该村集体农用地及建设用地。
2015年,武汉市人民政府作出〔2015〕第88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地点为洪山区洪山街。涉案房屋在洪山街板桥村“城中村”综合改造征收范围内。
2017年3月29日,在房屋权利人、本案委托人刘女士没有与任何组织和单位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前提下,涉案房屋被强制拆除,大量珍贵物品遭埋压,毁损殆尽。
于是,刘女士委托在明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并依法提起诉讼。案件经过两审法院审理,最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对刘女士房屋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建设工作的意见》中规定:“(一)城中村改造建设工作以区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
武政〔2009〕37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和旧城改造等工作的通知》中规定:“(二)旧城改造工作程序……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拆迁、招商等工作,编制规划方案;
区人民政府依据改造规划或改造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拆迁、招商等工作;负责组织拆迁安置工作;负责对拆迁安置和改造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参照上述地方规定,被告洪山区政府是本案所涉板桥村“城中村”综合改造的责任主体。
再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案所涉房屋的拆除,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即使被告洪山区政府没有直接实施具体的强制拆除行为,该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亦应由被告区政府承担。
被告区政府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应当确认违法。
本案原告主张的因违法拆迁赔偿被拆房屋价值损失、屋内物品损失和附属物损失共计人民币29040025元。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公民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应当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于是,就该项请求,在明律师又指导委托人上诉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人民法院支持了原告及代理律师的主张,裁定就赔偿问题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通过此案,我们可以得知,在某些情形下,即便拆迁主体不明确,以政府相关征收文件作为依据,我们也能够推定相应行政机关是违法拆迁的责任主体。只要事实清晰、证据充分,即便涉案行政机关并不是拆迁行为的直接实施者,这样的推定也将获得人民法院支持认可。这样,被征收人就可以进一步主张权益,让违法拆迁责任主体赔偿损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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