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由本所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聊城市张先生诉高唐县发展和改革局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2016)鲁1526行初2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被告高唐县发展和改革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原告公开高唐经济开发区“大田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立项批文、备案文件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书面答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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