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房屋拆迁

嫌补偿低就要先损失奖励金?新规之下农民该怎样抉择?

摘要:“奖励金我可给你扣了”,这可能是征收拆迁中被拆迁人听了心里最复杂的话之一。为了争取更加公平、合理的补偿,就需要先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先不签约,就要被按日扣除唾手可得的奖励金,直至被彻底扣光。更有甚者,自己不签字甚至还会妨碍到邻居领奖励金,“株连”的滋味也着实不好受。那么,面对奖励金的诱惑农民朋友们又该如何抉择呢?
嫌补偿低就要先损失奖励金?新规之下农民该怎样抉择?

  “奖励金我可给你扣了”,这可能是征收拆迁中被拆迁人听了心里最复杂的话之一。为了争取更加公平、合理的补偿,就需要先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先不签约,就要被按日扣除唾手可得的奖励金,直至被彻底扣光。更有甚者,自己不签字甚至还会妨碍到邻居领奖励金,“株连”的滋味也着实不好受。那么,面对奖励金的诱惑农民朋友们又该如何抉择呢?《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一旦通过施行,情况又会发生怎样的变化呢?本文,在明律师带大家来看这个问题。

  有关奖励金的规定,主要见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它是城市房屋征收中配合按期签约、腾房的被征收人所能获取的一部分利益,可在十几万到几十万元不等,一般不会超过补偿总金额的15%。

  而从《土地管理法》的立法趋势上看,“参照适用”城市征拆法规的迹象是很明显的,奖励金这回事也一定会被在农村征地中继承甚至发扬。

  不过农民面对的情况一定比城里人要更复杂,简言之,我们需要权衡这几个问题:

  其一,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一经签订,就很难再反悔,而在签约环节前被拆迁村民几乎没有行得通的救济途径。

  我们多次梳理过,农村征地的新流程是“先签约,后报批”,在签约期限内征地批复还没有依法取得。这也就意味着,农民若对补偿安置方案不满,其救济渠道将会是不甚清晰的。

  结合湖北省的规定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能看得见的也就只有对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提出意见、要求听证了。

  但请注意,想要听证必须有多数被征收人的一致不同意见为基础,否则你是听不上这个证的。

  而结合最高法近期的相关裁判可知,在征地批复作出前,征收方的相关行为不会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等行为不具有可诉性。

  综上,对于农民而言形势就很清楚了,如果你觊觎奖励金这笔不大不小的眼前既得利益,那么放弃对整个补偿安置利益的进一步争取就是你所要做的抉择。

  我们总讲“西瓜”和“芝麻”的比喻,此事只能由被征地农民自己掂量。

  其二,暂不签约真的会影响村集体乃至于其他农户的利益吗?这需要客观看待,而不是预设立场。

  “一颗老鼠屎坏了一锅粥”,这句话很不中听,自然谁也不愿意去当别人眼中的这颗老鼠屎。

  可问题在于,如果粥本身就有问题,又该怎么说呢?

  如此前在明律师所分析的那样,每一户签约的农民都会成为征地依法获批的“基数”,签到90%或者更高,征地获批就是极大概率的事情。

  那么试问,你能否保证在你落笔签字时所获取的补偿利益真的就是法律所规定的“公平、合理的补偿”呢?

  如果你并不确定,甚至是在心存疑问的情况下盲目随大流、跟风签字的,那么你的行为又会对其他村民起到什么样的作用呢?

  无疑,农民应当配合国家征收,但签字一定要签个明白,而不是签个稀里糊涂。

  “暂不签约”不意味着当“滞留户”,更不意味着不支持国家建设。群众利益无小事,慎重一点总是没错的。村集体也好,其他农户也罢,都可以耐心听听“个别”村民的意见和诉求,理性看待其委托律师的做法,这对大家的利益而言才是有益的。

  其三,补偿最后提不上去,奖励金不就白白损失掉了吗?

  这是几乎所有选择暂不签约的“个别人”都会担心的问题。在明律师认为,对这一担心我们要从两个层面去理解:

  一是不能在选择依法救济权利前预设结果为“补偿提升不上去”,否则你为何要选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不是直接放弃并签字腾房呢?

  农村征地拆迁的补偿虽无全国统一的标准,但却有着《土地管理法》第48条明文规定的原则——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居住条件有改善。

  倘若老百姓根据所公开的补偿安置方案“自由心证”一番后的结论为现有的补偿安置条件达不到上述法定原则的要求,那么修改调整方案或者重新对所涉房屋合法性、面积等进行调查、认定便是依法征拆的应有之义了。

  二是“争口气”事实上是很多被征收人的目的之一。在征拆中遭遇逼签等种种不公平、不合理的待遇,希望通过法定的救济途径为自己“讨一个公道”,惩戒有涉嫌违法、不当行为的拆迁人员,这种想法完全无可非议。

  站在追寻公平、合理补偿,严格依法征拆的高度上,为奖励金这点儿利益“上火”着实是不值得的。

  诚如一些当事人所言:我就要弄清我的房子、土地依法应当赔多少!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征收拆迁中的奖励金不是一笔一定能拿到的钱,这一概念大家一定要牢固树立。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准确客观地区分“法定补偿”和“政策性奖励”,才能更清楚地将权利救济的目标放在获取公平、合理的征收补偿上,避免从一开始就完全被拆迁方牵着鼻子走。尤其是在全新的征地程序面前,“签约”基本意味着补偿安置利益的盖棺定论,被拆迁村民一定要就着补偿安置方案和自家房屋、土地的实际情况去考虑问题,切勿将关注重点全都放在这本就是“补充性质”的奖励金上面。(王小明/文)


推荐律师

杨在明
主任律师 首席拆迁律师

土地改造 厂房拆迁

马丽芬
合伙人律师 督导律师

企业厂房拆迁 公房征收腾退

热门问答

推荐律师 更多

杨在明

土地改造 厂房拆迁

马丽芬

企业厂房拆迁 公房征收腾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