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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张琨律师、刘博韬律师代理的江苏省南京市袁先生等5人诉长芦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一案胜诉

摘要:张琨、刘博韬律师代理的江苏省南京市袁先生等5人诉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长芦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一案
本所张琨律师、刘博韬律师代理的江苏省南京市袁先生等5人诉长芦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一案胜诉
本所张琨律师、刘博韬律师代理的江苏省南京市袁先生等5人诉长芦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一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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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由本所张琨、刘博韬律师代理的江苏省南京市袁先生等5人诉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长芦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一案,经开庭审理,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于2016年12月08日作出(2016)苏8602行初39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责令被告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长芦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针对原告袁先生等4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意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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