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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拆除却遇“超过起诉期限”?超没超该怎样认定?

摘要:超过起诉期限即意味着丧失起诉的权利,行政行为也会变得难以撼动。如果被拆迁人弄错了被告而耽误了起诉期限,消耗掉的时间是否依旧难以挽回呢?
房屋被拆除却遇“超过起诉期限”?超没超该怎样认定?

超过起诉期限即意味着丧失起诉的权利,行政行为也会变得难以撼动。如果被拆迁人弄错了被告而耽误了起诉期限,消耗掉的时间是否依旧难以挽回呢?本文,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黄艳、席炎飞律师就通过一起案例为大家解析这一诉讼中较常遇到的难题。

 

【案件回放:“快速”路建设靠强拆?】

周先生在某市Z区北环路2号拥有房产,房屋含一幢五层楼房、一间砖木结构平房和一间简易结构平房。

2017年4月,上述房屋因区城北快速路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至今周先生尚未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亦未实际得到征收补偿安置。

2018年4月16日上午,周先生一家被限制人身自由后,区政府任命的城北快速路建设协调指挥部项目部、镇城北快速路征迁项目部负责人组织拆迁公司等相关人员对周先生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

拆迁实施主体限制周先生一家的人身自由,想要快速行动,速战速决,但殊不知欲速则不达。面对对方的不通人情、不留情面,周先生也下定决心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身权利。

于是,周先生委托了经验丰富的黄艳、席炎飞律师来助其一臂之力。在二位律师的指导下,周先生最终以镇政府为被告提起确认强拆行为违法与行政赔偿的诉讼。

 

【法律分析:起诉确认强拆行为违法是否超期了?】

由于本案强拆行为发生在2018年,在此后的两年左右时间里周先生也状告过其他行政机关,从未放弃启动诉讼程序,但被告仍以周先生的起诉超过起诉期限为由,想要逃避责任。

而法庭上,法官也将“本案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作为了一个争议焦点。面对这一质疑,黄艳律师毫不慌张,心怀法律,手握真理,自是淡定从容。

她指出,周先生在涉案房屋被拆除后没有及时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因,在于其没能准确判定适格的被告,且并未有行政机关依法告知其诉讼权利和期限。

从有利于行政相对人救济权利的角度出发,因行政诉讼错列被告而耽误的诉讼时间不属于因自身原因造成的,不应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这样一来,周先生自2018年至201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程序终结期间所经过的时间应当被扣除,周先生在此后针对镇政府的起诉并未超过起诉期限。

最终,法院也作出判决,认为本案并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确认镇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并且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这句话大家可能已耳熟能详。但,起诉期限是《行政诉讼法》确定的一项意在敦促当事人及时启动权利救济程序的制度。

其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而根据司法解释,“不属于自身的原因被耽误的时间”是指基于地震、洪水等客观因素耽误的期间,或者基于对相关国家机关的信赖,等待其就相关争议事项进行处理的期间。

本案中,周先生一直都在积极寻求诉讼救济,不能算“躺在权利上睡觉”。如若因为非其自身的原因被拒绝受理其本次起诉,则与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立法意图相悖。

 

黄艳、席炎飞律师通过本案的这一争议焦点要提示大家的是,法律程序中有许多涉及“时间”、“期限”的问题,如果不是因为不可抗力或不属于自身的原因错过了期限,很有可能权利争取无望。特别是行政行为的“稳定性”必须得到保障,想要将其撤销、确认违法就一定要趁早锁定被告、提起程序。所以,当事人遇到纠纷要积极行动,尽早获取专业律师的帮助,以免无谓耽搁时间和精力而让自己的补偿权益处于不确定之中。(李晶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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