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由本所王金龙律师代理的营山某公司诉营山县人民政府、南充市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上诉一案,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18年10月18日作出(2018)川行终189号《行政裁定书》,认定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1、撤销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13行初23号行政判决;2、发回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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