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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桥经验”助力减少诉讼增量,征收拆迁中的协商调解或迎新局面

摘要:​日前,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指出,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
“枫桥经验”助力减少诉讼增量,征收拆迁中的协商调解或迎新局面

日前,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指出,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

 

这就是说,要实现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的目标,坚持和发展新时代的“枫桥经验”将是主要路径和方法。而“枫桥经验”之于矛盾纠纷化解的核心,被表述为“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就地化解”。

简言之,要优先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来化解基层的矛盾纠纷,让调解而不是“打官司”成为实质性化解争议的首要途径。

那么,在矛盾纠纷往往十分尖锐、复杂的征地拆迁领域,调解能够发挥作用吗?被拆迁人在参与调解的过程中又该注意些什么呢?

在明律师认为,协商调解是解决征拆纠纷的重要途径。诉讼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协商调解、耐心沟通才是最终的问题解决之道。补偿是谈下来的,不是打下来的。

事实上,调解是贯穿征拆纠纷解决全程的重要方法,村、镇、县等各级与征收拆迁工作直接相关的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均可以主持调解工作,就所涉补偿安置纠纷与被拆迁人深入细致沟通,解读政策法律,了解实际困难,解答困惑和疑虑。

在实践中,一旦调解的大门开启,我们一向鼓励被拆迁人积极主动参与。在这一过程中,被拆迁人可注意以下几点:

1. 调解必须坚持自愿原则。调解的时间、地点、参与者的确定均应当给予当事人选择、提出意见的权利,不能以谈话、调解为名影响被拆迁人的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

一旦被拆迁人不愿继续下去或者明确表态其希望通过诉讼渠道解决纠纷,拆迁方应当充分尊重其选择,及时结束当次的谈话、调解,为下一次的沟通协商预留相互的信任和空间。

2. 调解必须依法开展。会议中强调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必须以合法为前提,调解也必须依法进行,而不得逾越法律规定要求一方让步或者妥协。

实践中曾发生过的“深夜找谈话谈到昏迷”等情形绝非值得提倡的调解,而是“以调解之名行逼签之实”的变相逼签行为,其本质上就是非法的、非自愿的。

一些被拆迁人很怕和拆迁方的人谈话,甚至东躲西藏不愿露面,或者一定要求律师在场,这些现象都反映出个别地方在调解工作的开展中没有取得被拆迁人群体的信任。

3. 调解必须与谈话教育、做思想工作相区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关键都在于“情、理、法”的并重,同时以化解纠纷为明确目标。这就使其与单向的、带有强制性的“谈话教育”“做思想工作”有所区分。

在人民调解中,互谅互让,在合法的基础上相互作出让步和妥协是其精髓,不能只要求一方放弃主张,另一方却分毫不让。

解铃还须系铃人,很多时候被拆迁人正是因为无法争取到与拆迁方平等、坦诚对话的机会,心里憋了一肚子的委屈才会选择走诉讼程序。从这个角度来看,减少诉讼增量的关键还在于居于主导地位的拆迁一方。

在明律师也充满善意地给拆迁方提出3点践行“枫桥经验”的建议:

1. 不要对被拆迁人委托律师的做法动怒,或对律师有负面的看法。委托律师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是法律赋予老百姓的权利,律师也同样是依法接受委托并开展工作。

当事人请律师了,恰恰说明其相信法律且对解决纠纷抱有高度期待,这正是征拆双方展开良性互动与对话好的开始。

律师绝不是“讼棍”,能通过协商调解旬月即解决问题的,没有人会乐于滥诉去浪费时间。

2. 认真对待律师寄送的律师函,不要看都不看就扔进纸篓里。律师函传递的从来都是希望协商、调解从而高效率解决纠纷的善意,里面蕴含着足够专业的法律分析和解决纠纷的建议。轻率地将其扔进废纸篓里,换来的将可能会是当事人的起诉状。

我们十分欣慰地看到,越来越多的拆迁方工作人员会十分重视律师寄送的律师函,收到律师函后由主要领导直接致电联系律师的也不在少数。越是这样的,纠纷解决起来就会越快,“枫桥经验”之目标也就越容易实现。

3. 如果老百姓起诉了,不要灰心或者再次动怒,协商、调解的大门要始终保持开放状态。起诉与否,是老百姓的权利;积极应诉,是拆迁方的职责。“减少诉讼增量”是目标,实现起来有很多路要走。

事实上,被拆迁人起诉了并不意味着矛盾就“上交”了,诉讼全过程中仍然会贯穿着由法院主持的调解、和解。如能通过这些途径达成协议,起诉了还可以撤诉,法院也不会坚持作出判一方“败诉”的裁判。

作为专业拆迁律师,在明律师一贯坚定地鼓励被拆迁人参与协商、调解,也一贯坚定地捍卫被拆迁人依法提起复议、诉讼寻求救济的权利。这二者绝非对立、分离的关系,在大多数时候都是合而为一的。

“待会儿开庭咱好好开,开完了你想找我咱再好好谈……”这种自信,在明律师曾在许多地方的政府工作人员那里听到过,无疑这是值得肯定的。

毕竟,最终的补偿金额能够谈下来就不要判下来,这是一般规律,相信征拆双方都能理性与智慧地予以把握。

“抓末端,治已病”要和“抓前端,治未病”结合起来,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关键在让软的一手变硬,不能让硬的一手变软。专业征拆律师也必将在这一改革中作出自己的微薄贡献。(王小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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