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由本所纪召兵律师代理的高先生诉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阜新市人民政府、阜新市太平区棚户区改造办公室行政裁决纠纷上诉一案,经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作出了(2017)辽09行终3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903行初4号《行政判决书》,撤销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的阜迁裁字(2012)第352号《房屋拆迁决定书》及阜新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阜政行复决字[2012]5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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