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安置费是指开发建设单位,对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安置所需的费用。拆迁安置方式通常应按照拆除的建筑面积给予安置。其分为两种情形:原地回迁安置、异地永迁安置。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因房屋拆迁而迁出时,作为拆迁人的开发建设单位,应付给搬家费或临时搬迁安置费。由此可以看出,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1、搬迁补助费
搬家费用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一次性发给。使用临时周转房的迁往正式安置的房屋时应当再次发给。
2、没有提供周转房期间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居住房屋以期房调换的,当时没有提供周转房的情况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约定临时安置过渡期。在约定的临时安置过渡期内,拆迁人应按本通知的规定发放给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临时安置补助费。
3、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超过过渡期限未满六个月(含六个月)的,按月增加0.5倍临时安置补贴。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临时安置补助金按月翻倍;一年以上的,临时安置补助金按月翻倍。增加的标准应添加到原始协议中。
4、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其计算公式为: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用于生产经营的非住宅房屋的月租金 月净利润×修正系数 员工月生活补助)×停产停业补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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