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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在明十大案例,未经289名村民同意,集体企业股权就 "被转让" 了?

摘要:本案中,李若男、王利卡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的团队协作精神,据理力争,成功使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有效维护了村民的合法权益,展现了律师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的重要作用。
【胜诉公告】在明十大案例,未经289名村民同意,集体企业股权就
【胜诉公告】在明十大案例,未经289名村民同意,集体企业股权就 "被转让"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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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过:

(一)案件背景

景县xxx村因集体土地征收及预留地开发项目,涉及大量集体资产处置问题。在此过程中,xxx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与赵xx、景县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将村集体企业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的部分股权转让给宋x及A公司,引发村民强烈不满,认为股权转让未经民主议定程序,损害了集体利益。

(二)一审情况

1、民初1221号案:村民诉村委会与赵xx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案原告:徐X等289名村民被告:宋X、村委会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认为股权转让对集体财产影响显著轻微。2、民初1222号案:村民诉村委会与A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案原告:徐X等289名村民被告:A公司、村委会一审判决:同样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理由与1221号案相似。

(三)二审情况

村民不服一审判决,李若男、王利卡律师作为代理人,分别就1221号案和1222号案向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对两案的案件主要事实未进行充分查明,特别是在股权转让是否经过民主议定程序、是否损害集体利益等关键问题上,未给予足够重视和回应,分别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案件结果: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撤销两案一审判决,发回景县人民法院重审,为村民争取到了重新审理案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机会。律师价值:本案中,李若男、王利卡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的团队协作精神,据理力争,成功使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有效维护了村民的合法权益,展现了律师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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