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拆迁、行政协议履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权益认定等,在行政法实践中矛盾较为集中。当事人身处此类纠纷中,面对公权力,常因不熟悉法律程序、信息不对称而陷入困境。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合伙人、行政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兼督导律师闫会东,合伙人兼首席督导律师李群杰、谢瑞青,深耕行政法律服务一线,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细致的案件梳理与成熟的诉讼思路,在群体征收补偿、行政协议违约、“外嫁女”资格认定等典型案件中,为当事人成功争取到满意的合法权益。
山西D市古城棚户区改造项目案涉院落共16户,其中4户早已完成安置,剩余12户的私有平房(面积4至30平方米不等)于2015年被划入改造范围,因补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双方一直未签订补偿协议。2018年,涉案房屋被拆除。2020年,项目征收方分别向剩余的12户出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但方案中仅提供产权调换这一种安置方式,未设置货币补偿选项,亦未明确安置房交付时间,仅支付一次搬迁费300元,未包含过渡费,且安置房超出面积仍需支付差价。12户居民对该征补决定存在异议,向山西省S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基本维持原有补偿方案,仅增补了部分搬迁费与临时安置费用。由于拆迁对住户们影响极大,判决结果不足以解决安置难题,于是12户居民委托闫会东律师向山西省高院提起上诉。面对这一代表性的群体性行政纠纷,闫会东接受委托后,基于案件实际情况,采取群体性诉讼策略,各户独立立案,统一诉讼主张,并从实体规则与诉讼程序两大方向指出问题。其一,依据国有土地征收相关法规,被征收人可自主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本案补偿方案剥夺了被征收人的自主选择权。其二,案涉征收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及法定征收条件,有待考量。其三,一审法院仅因征收方主张房屋原址将规划建设博物馆,但始终未能出示有效证据加以佐证,便认定无法原地安置,缺乏证据支持。其四,补偿方案未依法公告,且该补偿决定时隔多年才在庭审中出示,存在文书送达不及时等程序问题,侵害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其五,一审法院将未经过当庭质证的材料作为裁判依据,违背了法定诉讼流程。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全面采纳闫会东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以及原征收补偿决定,责令当地政府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制定补偿方案。本案厘清了国有土地征收工作中的多项基本准则,明确征收环节需要充分尊重被征收人的安置意愿,完整落实各项补偿内容,严格执行文书送达、证据质证等法定流程,为各地古城改造、棚户区征收类案件提供了实务参考。

(图为闫会东律师)
辽宁百余户村民行政协议履行案2012年,辽宁L市某村矿业公司生产产生的噪声、粉尘污染,严重影响A村百余户村民正常生活。为解决这一矛盾,2013年,L市政府授权乡镇工作人员与村民签订补偿协议。协议约定,补偿款依村内实际人口计算,自该年起,于每年12月31日支付当年度补偿款。该协议持续履行至2017年。同年,该市政府发布通告,决定对案涉区域启动棚户区改造征收工作,部分村民陆续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但自2018年起,当地政府单方面停止支付原协议约定的年度补偿款,且未向村民作出任何书面解除通知,未进行合法送达手续。百余名A村村民经多次联名催讨无果后提起民事诉讼,但法院以“该案不属于民事受案范围”为由驳回。于是,百余名村民联合委托李群杰律师及其团队督导律师孔维松介入维权。二位律师接受委托后,认为此案应属行政争议解决范围,于是调整原维权路径,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政府继续履行原协议,并支付2018年至今拖欠的补偿款共计45万余元及相应利息。庭审过程中,李群杰律师直击案件核心争议:“征收方内部会议纪要属于内部决策文件,不具备对外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变更或解除行政协议的合法依据;且棚户区改造补偿与污染补偿分属不同法律关系,系两份相互独立的行政协议,不存在替代关系。”除此之外,李群杰、孔维松二位律师逐一梳理全村户籍、人口档案,精准界定每位村民的补偿申领资格及其它各项争议问题。最终,辽宁C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要求当地政府继续履行协议内容,并在两个月内对村民的补偿诉求作出处理。这起群体案件顺利解决,也进一步明确了行政协议解除需要遵循的条件与流程。

(图左为李群杰律师,图右为孔维松律师)
在乡村发展与征地工作中,不少农村“外嫁女”容易遭遇“原籍不认可其集体身份、配偶户籍地也无法为其提供相应待遇”(即“两头空”)的困境,合法权益难以保障。广东省M市某村村民杨某等人便遭遇到这一难题。杨某等人拥有宅基地和承包地,参与了村里的征地补偿款分配、社保缴纳、换届选举等集体活动,并履行着与其他村民同等的义务。然而,婚后其户口虽未迁出,在夫家却未享受任何集体经济组织权益,原籍亦以“外嫁”为由,剥夺了其成员资格。2019年,该村合作社发布《公示》,将出嫁女排除在收益分配之外。杨某等人多次向街道办申请确认集体成员资格,街道办几经反复,最终依旧认定杨某等人不具备成员资格。无奈之下,杨某等人委托谢瑞青律师代理维权。

(图为谢瑞青律师)
谢瑞青律师指导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谢瑞青指出:街道办在调查过程中,仅向几位村民代表进行了询问,未达到全面调查的标准,不能证明委托人未履行义务。相反,村合作社曾出具《证明》,明确表示委托人“与其他村民同等履行村民义务,不存在未履行义务的情形”。街道办否定委托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也违反了行政程序的全面调查义务。广东省M市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撤销被告街道办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的申请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本案划定了行政机关履职边界,认定仅依靠片面调查作出的行政决定不具备合法性,为各地处置同类纠纷提供了清晰参考,督促基层单位依照事实与法律开展工作,切实维护农村居民平等享有的集体权益。三场行政典型案例,覆盖征地拆迁、行政协议、农村集体权益三大高频百姓纠纷痛点,直面公权力维权信息差、程序瑕疵、资格认定等核心难题。闫会东、李群杰、谢瑞青等在明律师立足行政诉讼法理,既成功帮助当事人拿回合法权益,也督促行政机关规范执法流程,展现了在明行政律师的雄厚专业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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