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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浙江拆迁补偿尾款延迟1年多才付清?法院告诉你能管政府要违约损失!

摘要:征收补偿款约定分三期支付,可这最后一期却较合同白纸黑字约定的期限延迟了1年多。那么此时,作为被征收人的某企业能否依据当初签订的补偿协议主张数额不菲的违约金和延迟履行利息呢?管政府部门讨要“违约损失”,在现实中能否成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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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补偿款约定分三期支付,可这最后一期却较合同白纸黑字约定的期限延迟了1年多。那么此时,作为被征收人的某企业能否依据当初签订的补偿协议主张数额不菲的违约金和延迟履行利息呢?管政府部门讨要“违约损失”,在现实中能否成立呢?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杨在明律师和马丽芬律师团队的张伟律师在浙江省n市代理的案件中,县级征收补偿中心作为房屋征收部门就犯了延迟支付补偿款的毛病,而想要依约追究其违约责任也面临着包括诉讼时效在内的重重阻力……毕竟在咱老百姓的认知里,政府部门最后能把补偿款都给了就不错了,还敢“得寸进尺”管人家要违约金?案件结果:浙江省y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6)浙0281行初24号《行政判决书》,认定本案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不应超过造成损失的30%),经调整后一审判决被告房屋征收补偿中心在30日内支付原告某公司违约损失20余万元。
【胜诉公告】浙江拆迁补偿尾款延迟1年多才付清?法院告诉你能管政府要违约损失!


  延迟支付补偿尾款很正常?被征收人可不能“信邪” 委托人xx(上海)有限公司在浙江省n市下辖某地某村国有土地上拥有一处企业用房,房屋面积逾3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上万平方米。2018年1月,委托人与当时的xx市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所委托的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签订《房地产征收协议》,约定征收方需分三期支付委托人公司货币补偿款共计2900余万元。其中最后一期尾款(此前两期支付后剩余的200余万元)应于委托人彻底腾空房屋后予以支付。但是在前两期补偿款均顺利支付的情形下,第三期的尾款支付却遭遇了“变故”——委托人某公司于2018年5月即腾空房屋,可征收补偿办公室并未及时支付尾款,而是直至2020年1月才将剩余的200余万元补偿款支付到位。而在委托人与征收方所签的补偿协议中是有违约责任条款的,其中明确“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货币补偿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补偿总金额的万分之一计算违约金”……那么据此计算,征收方迟延支付补偿尾款19个月,按日计算所对应的违约金金额高达100余万元。同时,其迟延履行所产生的利息也有10余万元之多!2025年11月,委托人某公司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在明律师和马丽芬律师团队的张伟律师指导下,向浙江省y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某市房屋征收补偿中心按照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违约损失。    在明律师介入,征补中心为逾期支付付出代价    。
本案于2026年5月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房屋征收补偿中心提出三方面答辩意见:一是根据本案征收补偿协议的约定,原告某公司应当在2018年5月其腾空房屋的次日即“知道或应当知道”被告未如期支付补偿尾款,本案诉讼时效在此时就已起算。即便按照三年的诉讼时效计算,本案的诉讼时效也早已经过,原告某公司于2025年11月才提起本案诉讼,明显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据此,被告依法主张诉讼时效抗辩,对原告所称的违约损失不予认可。二是本案中原告某公司也存在违约情形,其未在协议约定的2018年2月按时腾空房屋,而是迟至2018年5月才予以腾空。那么基于原告自身也存在违约,本案应当减轻或者免除被告的违约责任。三是本案中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明显偏高,被告主张法院应当依据当时适用的《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对此标准予以调低。杨在明、张伟二位律师在质证和辩论中指出,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原告起诉是否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最高法《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参照民事法律规范确定。具体到本案中,尽管早在2018年5月腾空房屋时原告某公司即应当知道合法权利遭受损害,但其已在2019年11月针对涉案补偿协议提起确认行政协议无效的诉讼。而该诉讼的结果显然与本案违约损失的请求具有法律上的关联性,此阶段原告某公司的起诉、上诉和申请再审均为法律赋予其的诉讼权利。据此,原告某公司提起的确认行政协议无效诉讼可引起本案的诉讼时效中断,直至2023年1月再审审理程序结束,本案诉讼时效方才重新开始计算。而原告某公司系于2025年11月提起本案违约损失诉讼,显然并未超过三年的法定诉讼时效。故此,被告征补中心最关键的答辩意见依法不能成立,法院不应予以采纳。同时,二位律师还强调,涉案补偿协议是典型的行政协议而非一般的民事合同,其对行政机关一方的履约义务具有较高的要求。本案中原告某公司在腾空房屋时存在的迟延、违约情形,不能成为免除被告征补中心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的理由。案件结果 2026年7月10日,浙江省y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6)浙0281行初24号《行政判决书》,认定本案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不应超过造成损失的30%),经调整后一审判决被告房屋征收补偿中心在30日内支付原告某公司违约损失20余万元。

【胜诉公告】浙江拆迁补偿尾款延迟1年多才付清?法院告诉你能管政府要违约损失!


律师提示

 杨在明、张伟律师通过本案要提示广大企业被征收人的是,补偿安置协议中的“违约责任条款”依法具有法律效力,当征收方无故迟延履行支付义务时我们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向其主张违约金或者迟延履行产生的利息损失,让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征收部门付出相应的代价。那种“能把约定的补偿款拿到手就不错了,哪儿还敢再要违约金”的想法某种意义上是对征收方无视行政合同约定的纵容,也是对我们自身合法权益的轻视。本案判下来的违约损失数额虽不多,但其积极意义不言而喻。在明律所现有近200位执业律师,近40个律师团队,多由行政法领域执业超10年的资深律师领衔,是国内首批设立专业行政律师团队的律所之一。若您正遭遇相关法律难题,可随时联系在明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维权支持,守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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