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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的厂房是不是违建,究竟哪个部门说了算?

摘要:李先生响应招商引资号召,于1998年在江苏省某县建厂,并与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宗地出让合同,以出让方式获得涉案地块国有土地50年的使用权。2022年8月,李先生的厂房遭当地自然资源局执法部门依据《城乡规划法》认定为违法建筑,并予以强制拆除。
国有土地上的厂房是不是违建,究竟哪个部门说了算?

李先生响应招商引资号召,于1998年在江苏省某县建厂,并与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宗地出让合同,以出让方式获得涉案地块国有土地50年的使用权。2022年8月,李先生的厂房遭当地自然资源局执法部门依据《城乡规划法》认定为违法建筑,并予以强制拆除。

律师详细浏览李先生所有的证据后,告知李先生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1. 李先生建设厂房所用土地是以出让方式获得该宗地块使用权,在土地出让合同后附的地籍调查表中,有明确且双方认可的宗地四至及勘丈图。

而且在获得该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涉案厂房又先后办理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此可以得知,李先生的厂房是在具有合法使用权的土地上经规划部门许可后建设的合法建筑,既没有违法占用土地、也没有违反城乡规划,不应被强制拆除。

2. 李先生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时间是在1999年,厂房建设完成是在2001年,而我国《城乡规划法》在2008年才开始实施。

因此,以《城乡规划法》认定李先生的厂房属于违法建设于法无据。退一步来说,即便是适用《城乡规划法》,李先生在合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严格按照规划要求施工建设的厂房,也不存在违法建设的情况。自然资源局认定李先生厂房属于违法建设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3. 认定违建并强制拆除还要保障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权利。作出较重的行政处罚还要告知行政相对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然而当地自然资源局并没有在作出处罚前告知李先生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也没有听取李先生的陈述和申辩。

当地自然资源局仅在短短的一个月时间内,仅依据一张限期拆除通知书,就将李先生部分厂房强制拆除,明显违反法定程序。

4. 自然资源局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后仅几天便将李先生的部分厂房拆除,剥夺了其法定的救济权利。

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都有着严格的程序规定。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因此,即便李先生的涉案厂房属于违法建筑,行政机关也应在救济保护期结束后,再经催告书、强制执行决定书等文件后,方可进行强制拆除。

本案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急于拆除房屋的做法显然剥夺了李先生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权利,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5. 即便认定李先生的厂房属于违法建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也不具备拆除其的主体资格。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李先生的厂房所在地块是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应该是国有土地。自然资源局也没有拆除或者对违法建筑进行管理的相关职能。

国有土地上的违法建设,一般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街道办事处等来进行管理或拆除。因此,没有任何法律条文给予自然资源局可以拆除违法建筑的授权,自然资源局不具备对违法建筑的制止、拆除的行政职能。因此,自然资源局拆除李先生部分厂房的行为不但事实违法,同时其超越职权的行为同样违反法律。

律师在咨询中告知李先生,尽管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强拆李先生部分厂房明显违法,但鉴于李先生的公司很可能还需要在当地继续生产经营下去,建议李先生不要急于进行诉讼,尽量通过律师函等途径争取以非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

但同时需要明确的是,鉴于本案中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强制拆除行为存在诸多明显的违法之处,若其事后不积极予以补救,当事人将有权向法院提起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诉讼,进而追究该机关的行政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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