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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方以“立即代履行”为由强拆房屋,被征收人如何保障自身权益?

征收方以“立即代履行”为由强拆房屋,被征收人如何保障自身权益?

  立即代履行是指对于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不履行催告义务,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对特定物进行清理或拆除;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如果征收方以房屋涉嫌违建、需要被立即清除为由实施立即代履行,对房屋进行强拆,被征收人该如何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督导律师彭诚近期代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委托人冼先生在广东省XX市XX村宅基地上拥有一处合法房屋,该房屋毗邻河涌,但对河道通行并未产生影响。2016年,案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2019年双方就补偿安置事项展开商议,因补偿不合法不合理,冼先生未同意签署补偿协议。

  于是征收方的下辖单位于2019年下达《清障令》,并以房屋阻碍河道通行、需要被立即拆除为由实施立即代履行,对冼先生的房屋直接强拆。

  随后,冼先生委托在明律所彭诚律师代为处理相关事宜。

  《行政强制法》五十二条规定,在满足特定条件的紧急情况下,行政机关不必履行普通代履行的催告程序,可以直接启动代履行。因此,为了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程序需要满足条件方能行使,若行政机关适用错误或滥用职权,无疑会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一、适用的对象应满足“需要被立即清除”的情形

  实施立即代履行,首先需要了解几个法律概念,如遗撒物、障碍物、污染物等被清除或者拆除的不属于以上三个法律概念所涵摄的财物,则行政机关不可以依据立即代履行进行执法,无法行使行政强制职权。

  此外,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行政机关对“需要立即清障”的必要性与正当性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虽然法律授予行政机关在紧急情况下可以未经催告实施立即代履行,但需要严格限定实施对象,且要证明财物属于需要被立即拆除的情形并承担举证责任,否则无权实施立即代履行。

  二、行政机关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除当场作出行政处罚以外,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都必须经过调查程序;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必须查明事实,以事实为根据。这里的事实包括行为人的行为违法的事实,以及其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调查的目的就是为了查清这些违法事实,获得有关证据。

  因此,行政机关在实施立即代履行前,需要对房屋是否属于遗撒物、障碍物、污染物,是否需要被立即清除进行调查并收集证据,否则不得强制清理或拆除。

  三、若不满足立即代履行的适用条件,行政机关实施强拆则需要遵循法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时应当遵循催告、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实施强制拆除的步骤予以实施。实施强制拆除时,一是要进行公告限期拆除;二是只有当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自行拆除时才能依法强制拆除。

  也就是说,如果不满足实施立即代履行的条件,行政机关在实施强拆前需要进行催告,实施强拆行为时需要进行公告。且当事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复议或诉讼,行政机关在该期限内不得径行拆除。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如果遇到征收方不履行催告、送达、公告、告知等法定程序,就以房屋涉嫌违建、需要被立即拆除为由实施立即代履行即对房屋进行强拆。

  被征收人可以从以上几方面判断房屋是否符合实施立即代履行的条件。如果征收方确实存在违法行为,被征收人可以通过行政救济的方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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