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女士为A区E村村民,在该村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上建设有3处房屋,为3栋连体建筑物,房屋层高5层。后因A区人民政府因旧村改造项目,将G女士权利项下的宅基地及房屋纳入征收范围,A区L街道办事处为征收的具体实施单位,因对补偿安置标准存在争议,G女士一直未与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安置协议。
住在海淀的贾女士在五塔寺有合法房屋,被纳入了当地腾退范围,因补偿标准严重不合理,贾女士一直没有签订补偿协议。2021年9月16日,北下关街道办事处在没有经过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拆除了贾女士的上述房屋。
当事人山东威海某公司于2002年购买房屋,购买后即办理了房产登记,但因历史原因,房屋首次登记时仅登记了相联两间房屋中的一间,且房屋登记面积小于房屋实际面积。基于此,该公司分别于2009年、2011年就所购买房屋进行了两次产权更正登记,将不动产登记状态更正为实际状态。
拆违行动时刻萦绕在我们的身边,其力度也是越来越大,生活或生产因违法建设发生转折的人们越来越多。而其中,有一类人有个共同的名字,叫承租人。因为,很多经营者都是租赁他人房屋进行经营。一旦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被认定为违法建设,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等待着承租人的命运又是怎么样的?
当自己的房屋被认定为违建建筑,在发生强制拆迁后,是否仍有机会在诉讼过程中认定拆迁房的强拆行为违法?让我们通过陈先生的经历来进一步了解。
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的房屋建筑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并要求限期拆除的情况层出不穷。
在因修路等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项目中,补偿安置未落实就强行动工占地、铲除青苗等不法行为时有发生且从未断绝。每每遭遇这种情势,被征地农民首先想到的除了报警,就是亲自出马阻止施工,用身体挡在挖掘机等施工机械前的情景比比皆是。那么,这种“自力救济”行为究竟合法吗?应否被给予行政处罚呢?法院对此类纠纷又将给出怎样的裁判呢?
责令拆除违法建筑通知被撤销
违建的买受人房屋被确认违建拆除,当事人的利益如何保护?
在征收实务中,征收部门为了完成自己的拆迁任务,让自己的强拆行为“师出有名”,经常会使用一些五花八门的理由,如违建、已补偿、村民自治和本文涉及的紧急避险等,来让自己的强拆行为看起来合法。但是万变不离其宗,拆除房屋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今天便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黄晓丽律师通过案例来简析强拆房屋的法定程序应该如何进行。
违法建筑行政处罚有时会面临建设人与现在的实际所有人不一致的情形,这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判断。
2022年10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陈丽芳律师团队应邀前往浙江某地开展业务咨询,当地不止一户村民拿出了一些诡异的拆除违法建筑文书,乍一看有告知书、限期拆除通知书、强制拆除通知书,比起那些只有一张限期拆除通知书或强制拆除通知书就敢拆违的行政行为要“规范”多了。
因强拆引发的后续土地使用权纠纷,律师介入后这些隐藏的违法点需要高度重视!
在代理征收拆迁案件过程中,有时被征拆人会收到征迁方强制打来的补偿款。
近日,长春的王先生意外的收到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下发的一大沓通知,包括《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危险房屋通知书》、《危房搬离催告通知书》、《强制搬离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