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房屋遭强制拆除,被拆迁人起诉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再往后势必就是申请行政赔偿了。这一再经典不过的权利救济路线,无疑值得广大被拆迁人牢牢掌握并在个案中加以反复运用。然而说起来就这么一两句话的事儿,做起来可就难了。近日,河南省某市的委托人李女士向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黄晓丽律师团队送上了一面写有“仗法律之剑 暖弱者之心”的锦旗,标志着一起旷日持久的强拆行政赔偿案件终于尘埃落定。那么,这究竟是一起怎样的案件呢?
【基本案情:房屋遭违法强拆,行政赔偿陷入车轮大战】
委托人李女士系河南省某市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房屋两间。2014年,当地开展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委托人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内。
当年10月,当地区政府在未与委托人达成任何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将涉案房屋强制拆除,造成了委托人的重大财产损失。
委托人于2018年6月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于7月判决确认被告区政府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
2020年3月,委托人向当地街道办事处邮寄了行政赔偿申请。然而看似简单清晰的法律救济路途此时却陷入了车轮大战之中:
街道办于当年5月受区政府委托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书。委托人对此赔偿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
法院于2020年10月判决撤销了街道办作出的上述赔偿决定,并责令区政府限期重新作出赔偿决定。
2020年12月,区政府作出了行政赔偿决定书,赔偿委托人被拆除房屋、屋内财物损失、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其他地上附着物损失等各项损失共计61万余元。
委托人李女士对这一行政赔偿结果仍不满意,认为其中存在明显的漏项,减损了其已经遭受的利益损失。于是,在黄晓丽律师团队的指导下,向河南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区政府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并直接判决赔偿委托人各项损失共计144万余元。
然而,市中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行政赔偿决定书已对李女士因违法强拆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给予了全面赔偿,一审判决驳回了委托人的诉讼请求。
委托人对此结果仍不服,遂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那么,已经重作过一次的赔偿决定还会被法院撤销吗?
【律师解析:“以诉促谈”十分必要】
黄晓丽律师团队自强拆行为被确认违法后接手本案。作为一位在征地拆迁领域叱咤风云多年的资深律师,黄晓丽律师深知行政赔偿程序是有其严重的局限性的。
单纯依靠提行政赔偿,固然是房屋遭违法强制拆除后救济权利的“正道”,但却往往难以达成令被征收人真正满意的赔偿结果。所谓“以诉促谈”,绝不是一句空话或者口号,而是实打实的有效维权战略。
在本案中,黄晓丽律师团队指导委托人围绕征收方的违法点找寻对策,不断搭建协商谈判的平台,力促在行政赔偿诉讼的间隙通过调解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赔偿结果。
“打”下来的赔偿,判的都是一个“死数”,而且基于国家赔偿的性质,在数额上一定是相对保守、谨慎的,想完全实现被征收人的心理预期难度较大。
然而对于本案而言,鉴于案件已经走上了行政赔偿的道路,想往回退是不可能了。黄晓丽律师团队沉着应战,认真分析了一审的裁判观点和手上的证据,终于发现了被告区政府在行政赔偿决定中存在的明显纰漏——遗漏诸多赔偿项目。
黄晓丽律师在二审的代理意见中指出,涉案行政赔偿决定书中所列赔偿项目与其参照的《xx市xx区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中的补偿范围不相符,存在漏项问题。这势必导致委托人的损失不能得到完整的弥补,不符合强拆行政赔偿应秉持的全面赔偿原则。
河南省高院经审理后认为,被诉行政赔偿决定书中所列赔偿项目确实与补偿方案不符,没有充分保障李女士的合法权益,不利于矛盾纠纷的妥善化解。
为督促被告区政府切实履行行政赔偿义务,法院认为应由区政府对涉案房屋、附属物、屋内财产等情况进行全面核实,进而对强拆损失重新作出全面的赔偿决定。
2021年12月29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豫行赔终684号《行政赔偿判决书》,判决撤销市中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责令区政府于本判决生效60日内对李女士重新作出赔偿决定。
到这里,有些读者朋友可能会说了,这案子还是没结果啊。不错,这正是通过行政赔偿程序解决违法强拆损失的问题之所在。
反反复复、周而复始的决定、起诉,想让法院直接判出数额来难度是极大的,而且对被征收人而言未必是好事。
在黄晓丽律师团队的持续工作推进下,委托人李女士最终与当地政府就赔偿问题达成了一致,获取了自己能够接受的行政赔偿。2022年3月,这面锦旗的到来也标志着这起拉锯战的最终落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