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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纸公告拆违建?苞米地里上厕所?乡镇政府拆违能合法点儿吗?

摘要:导读:近期,在明律师见到一份有关拆除违建的公告,不禁有所感叹。行政机关依法定程序拆除违建,或许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发公告拆违建究竟合法吗?
一纸公告拆违建?苞米地里上厕所?乡镇政府拆违能合法点儿吗?

导读:近期,在明律师见到一份有关拆除违建的公告,不禁有所感叹。行政机关依法定程序拆除违建,或许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发公告拆违建究竟合法吗?乡镇政府作为基层的执行者,为追求工作效率而忽略法定程序真的是不可避免的吗?面对来势汹汹的拆违公告,村民们又该何去何从呢?


【案件回顾:安康佳节,村民房屋被拆除】


2019年端午节假期的一天早上,还在熟睡中的某镇白庙村村民,被大型机械及窗外人员的嘈杂声吵醒。出门一看,发现街上的许多房屋正在拆除中,大批身着保安制服的人员在现场看护。


有村民立刻赶到村委会希望讨要个说法,然而平日一直敞开大门办事的村委会此刻竟大门紧锁、无人值班。有村民问保安:“你给我们家厕所拆了,我以后去哪儿上厕所?”保安竟然回答:“大妈,您看那边儿那苞米地没有,就地里解决了……”


挖掘机和铲车很快就将村民的房屋扒倒。拆除行动草草结束,现场又来了一群推小车的村民开始捡拾建筑废料。


其实,这次拆除行动,村民们已经有了心理准备。在端午节前的6月5日,许多村民就发现房屋被贴上了公告。各家房屋上张贴的公告格式、内容均相同。


【法律分析:一纸拆违公告暴露诸多违法点】


在明律师曾经多次为广大被征收人介绍过处置违建的程序及相关法律。就这份公告及这次拆除行动而言,存在诸多违法之处是不争的事实。


第一,据村民反映,房屋被拆除前,唯一见到的法律文书就只有这份公告。


从未有工作人员上门调查过违建情况,也无人告知相对人应当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这严重违反《行政强制法》的程序要求。同时,再着急的拆违任务,也不应在法定节假日期间执行。


第二,行政机关的所作所为,与其声称所依据的法规也有多处出入。


《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乡村违法建设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拆除,区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区县城管、规划、国土、农村工作、公安等部门协助,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和当地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配合。


可是,这样一场涉及多户村民房屋的拆除行动,现场却并没有乡镇政府的工作人员,村委会也是大门紧闭。村民能见到的只有保安和施工人员。就算区县政府未责成有关部门配合,村委会作为服务村民的基层组织,并且在公告中留了名,就这样躲过去了?

《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应当提前5日在现场公告强制拆除决定,告知实施强制拆除的时间、相关依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


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清理有关物品,当事人拒不清理的,应当制作财物清单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不签字的,可以由违法建设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确认。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应当将财物运送到指定场所,交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的,依法办理提存。实施强制拆除应当制作笔录并摄制录像。


可见,行政机关连自己所依据的《若干规定》都并未遵守。其根本未按时间要求公告拆除决定,也未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贴出的公告中,称建筑内财物逾期不清理的,后果自负。如此简单粗暴行事,丝毫不顾规定的制作清单、签字确认、保存交还等一系列程序。强制拆除现场也无人负责制作笔录并录像。


公告所依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无法确定违法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所有人、管理人的,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可以通过在公共媒体或者违法建设所在地发布公告的形式督促违法建设单位或者其所有人、管理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限不得少于15日。


然而,从贴出公告到房屋拆除只有短短两三天时间,明确的公告期限仿佛一句空话。而且,作为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对村民情况应当有充分的掌握和详细的资料存档,无法确定违建所有人的说法难以令人信服。应当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拆除,却使用这样一条特殊情况下才能使用的条款,也更加反映了行政机关追赶进度、省略程序的意图。


【房屋确属违建,如何寻求维权空间?】


前文中我们提到,村民们对这次拆除行动已经有了心理准备。除了自家房上张贴的公告,还有一个原因,就是村民们知道涉案房屋确实属于违建。


据村民介绍,这次都是部分拆除。拆除部分是村民在原有宅基地上房屋之外自行加建的,确实超出了“小红本”标注的使用范围。用途多为厕所、厨房、杂物间等。建设时间最晚在几年前,最早在1984年左右,但没有早于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的1982年的。


从这一角度上看,村民的这些“自建房”确实难以算上“历史遗留原因”,这样的事实让许多村民自认为理亏、无法维权。所以,拆除现场并未发生有人阻拦的情形也不难理解。


在村民心中,自己理亏就不应该再强烈地反对、阻拦了。在拆迁现场不采取过激行为,这样的做法是正确的。肢体冲突并不能帮助村民争得利益,只能遭受更大的损失。毕竟,维权不是靠拳头与暴力,而是靠法律。


就白庙村村民的遭遇来说,没有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权,就这样眼睁睁地看着房屋被拆,确实令人感到遗憾。对于广大被征收人来说,涉及违建问题、遭遇强制拆除,我们不能稀里糊涂。作为行政相对人,我们要清楚自己能做的事,最大限度争取自身权益。


第一,针对行政机关不合法、不合理的行为,应当坚决依法维权。


这次拆除行动反映出,实践中处置违建问题时,仍有大量行政机关做不到依法行政。环境整治、专项行动等名义,房屋确属违建的事实,都不是行政机关追赶工作进度、无视法定程序的理由。相对人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得不到保障,行政机关就必须在行政诉讼中承担相应的责任。广大被征收人也许难以了解法律的详细规定,也无法辨别出违法情形。所以,尽早尽快委托律师,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维权,是您必须要做的事。


就本案而言,在政府部门未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等违建认定文书的情况下,涉案房屋究竟是不是违建、应不应强制拆除、遇征收有没有补偿在法律上尚无定论。仅凭一纸公告就要拆房,显然于法无据。村民完全可以直接针对公告提起行政诉讼,通过程序抑制其拆迁推进。


一纸公告拆违建?苞米地里上厕所?乡镇政府拆违能合法点儿吗?


第二,违建是否有补偿也存在博弈空间。


这一点,在明律师经常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特别是在征收补偿领域。房屋存在无证、缺证、违建等情况,也许有复杂的历史遗留问题。有些情况下,过错并非在于被征收人。如果您认为上述情况并非自身原因造成,就要跟征收方“说道说道”了。征收补偿协议、征收补偿方案都是人为制定的政策,存在调整、商议的空间。就有争议的部分积极与征收方沟通协商,也是广大被征收人要尝试的。


第三,若拆违行为真如公告所说导致了室内物品的毁损灭失,则拆违主体将面临行政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涉案公告并非《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的合法的强制拆除公告,而是一份以公告替代责令限拆决定的不伦不类的文书。在其本身即严重欠缺合法性的前提下,其不具备给村民设置义务,要求其将室内物品提前搬离的约束力。


那么在拆违过程中,妥善处置室内物品就是拆违方必须承担的责任,而不是其随随便便就可以推卸给当事人的。


最后,在明律师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加大城市管理力度、整治违法建设、构建和谐宜居环境是特大城市当前的重要任务。治理“大城市病”仍需走过一段很长的路。无论城区与郊区,城市与农村,均对各类违建采取“高压严管”态势的情况仍将持续。在此情况下,广大被征收人更要关心留意身边的信息动向。涉及违建问题,除了及时弄清自家房屋的权属、建设时间等信息,更要及时咨询律师的意见。您的合法权利无法得到保障时,应当坚决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切勿等到房屋被拆除再想辙维权,届时将于事无补。


在明律师温馨提示:因各地补偿的类型、补偿标准不一以及征地拆迁的情况复杂,文章内容并不能完全针对您的情况,为节省您的时间,建议您拨打我们的免费律师服务热线:400-1835-600或点击网站上的在线咨询按钮与我们的专业拆迁律师及时沟通,我们将第一时间为您解答。也可以通过右侧免费电话咨询输入您的电话号码,我们的律师将免费回拨给您以便更好的帮您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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