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违章拆迁 > 拆迁案例

黑龙江省铁力市吴某房屋征收决定案

摘要:原告吴世臣、**臣诉称:二原告在黑龙江省××××街国有土地上合法拥有房屋及土地的使用权,因儿童公园工程建设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为了解相关情况,原告于2018年5月15日向被告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被告依法公开上述项目的征收决定及公告。
黑龙江省铁力市吴某房屋征收决定案

  黑龙江省铁力市吴某房屋征收决定案

  (胜诉印章)

  案号:(2019)黑07行初1号《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征收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行政行为违法

  审结日期:2019年6月26日

  案情简介:

  原告吴世臣、**臣诉称:二原告在黑龙江省××××街国有土地上合法拥有房屋及土地的使用权,因儿童公园工程建设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为了解相关情况,原告于2018年5月15日向被告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被告依法公开上述项目的征收决定及公告。被告于2018年6月26日作出信息公开答复,并提供《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至此,原告方知公告中所述的《房屋征收决定》的存在。原告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缺少法律依据,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案件结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本案原告于2018年6月26日知道该房屋征收决定内容,因此,原告的起诉未超过起诉期限。据此,二原告的诉讼理由成立,其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被告铁力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专业解读:

  本案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公布和征求公众意见,在作出涉案房屋征收决定前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以及征收补偿费用已足额到位的法定程序,故被告作出涉案房屋征收决定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征收决定程序违法,依法应予以撤销。

  本案详情介绍 本案庭审画面(示例) 裁判文书网介绍

  黑龙江省

  行政行为违法

  2019年

推荐律师

杨在明
主任律师 首席拆迁律师

土地改造 厂房拆迁

马丽芬
合伙人律师 督导律师

企业厂房拆迁 公房征收腾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