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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实际居住人,拆迁的实际居住人怎么认定

王天子律师

王天子律师

专业律师 国有土地征收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 企业征收拆迁

在工作期间以解决问题为导向、以法律服务为抓手,在浙江、上海、深圳、安徽、陕西、山西等省参与办理过50余起案件。代理案件质效兼备,处理群体性纠纷经验丰富,擅长以打促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认真负责,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注重理论和实务相结合,善于钻研并将多年办案经验进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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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实际居住人,拆迁的实际居住人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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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实际居住人,拆迁的实际居住人怎么认定,拆迁如何补偿居住权人

一、拆迁的实际居住人怎么认定

拆迁的实际居住人的认定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标准:

1)常住户口和居住时间

1. 截至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被拆迁房屋处有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认定为被拆迁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2. 若常住户口在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未满一年,但确实在被拆迁房屋居住,且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同样可被视为应安置人口。

2)特殊情形的认定

除了满足常住户口和居住时间的要求外,还有几种特殊情形的人员也可以被认定为应安置人口:

1. 拆迁范围内应安置人口的未成年子女;

2. 因工作需要调回本市的干部、职工及其随迁家属,在拆迁范围内直系亲属处落户的;

3. 因离休、退休、退职从市外迁回拆迁范围内家中的;

4. 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5. 本市居民因应征入伍、出国(境)而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恢复户口的;

6. 本市居民因服刑、被劳动教养、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

7. 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拆迁的实际居住人的认定是一个综合考虑户口、居住时间以及特殊情形的过程。在具体操作时,还需根据当地政府的详细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

二、房屋拆迁安置如何认定被安置人口

房屋拆迁安置人口的认定主要遵循以下标准:

1)具有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满一年

截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满一年,同时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员,可以被认定为应安置人口。

2)具有常住户口但实际居住未满一年

如果在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被拆迁房屋处有常住户口但实际居住未满一年,且符合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条件,同时确实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的人员,同样可以被视为应安置人口。

3)特殊情形的认定

对于某些特殊情形的人员,如拆迁范围内的未成年子女、因工作需要调回的干部职工及其随迁家属、离休退休退职后迁回的人员、海员船员等迁回人员,以及因应征入伍、出国(境)后恢复户口的人员等,只要符合相关规定,也可以被认定为应安置人口。

房屋拆迁安置人口的认定是一个综合常住户口、实际居住情况以及其他相关因素的过程。在具体操作中,还需根据当地的具体政策规定进行细化和执行。请注意,这些规定可能会因地区和时间的不同而有所变化,因此在实际应用中需结合最新的政策法规进行解读。

三、拆迁的过程中什么样的人是符合什么条件才算安置人口

在拆迁过程中,符合安置人口的条件主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政策进行认定。以下是对拆迁安置人口认定标准的详细阐述:

1)基本认定条件

根据相关规定,截止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并满足一定居住条件的人员,可以被认定为被拆迁房屋的应安置人口。具体来说:

1. 已实际居住一年,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可以认定为应安置人口。

2. 未满一年,但居住在被拆迁房屋,且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并且只能居住在被拆迁房屋的,也可以考虑认定为应安置人口。

2)特殊情形下的认定

对于不具有拆迁范围内的本市常住户口,但满足一定条件的人员,也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这些特殊情形包括:

1. 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且其父母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

2. 户口从被拆迁房屋内迁出,且拆迁时仍处于迁出状态的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不包括已在外地结婚的)。

3. 因应征入伍而注销户口的人员。

4. 因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而注销户口的人员。

5. 户口不在本市的人员,因结婚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满两年,且其配偶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

6. 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3)法律依据

上述拆迁安置人口的认定标准主要依据的是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政策。虽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并未直接详细列出安置人口的具体认定条件,但各地政府会根据这些法律法规的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拆迁安置政策。因此,在具体操作中,应参照当地政府的相关政策文件来确定安置人口的认定标准。

拆迁安置人口的认定是一个涉及多个因素的综合判断过程。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政策的规定进行认定,确保拆迁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顺利进行。

四、最高院关于公房拆迁补偿分配同住人的规定

公房拆迁补偿在承租人及同住人间的分配,主要遵循均等分割原则,并考虑特殊情况下的适当照顾。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1)同住人资格认定

1. 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特殊情况下,如因结婚等原因在房屋内居住但未满一年的,也可被认定为同住人。

2)基本分配原则

1. 均等分割:在无特殊情形时,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补偿款应在承租人和同住人间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进行分配。例如,若公房拆迁补偿款总额为一定金额,有承租人1名,同住人若干名,则平均分配。

3)特殊情况下的分配调整

1. 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对于此类承租人或同住人,若按均分所得的补偿款无法购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应适当多分。

2. 额外支付款项: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也应酌情多分。

3. 承担监护义务:对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分配时应给予适当倾斜。

4. 对房屋有实际贡献:如同住人在公房的维护、修缮等方面有较多出资出力,使房屋得以保持良好状态,也应适当多得补偿。

4)补偿内容与方式

1.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补偿内容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与临时安置的补偿等。

2. 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者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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