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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屋属于危房为名强拆?律师:严重违法!

摘要: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全国各地的征收拆迁工作也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在征收拆迁的过程中出现了名目繁多的拆迁方式,其中就有征收方以被征收房屋属于危房为由,将被征收房屋予以强制拆除,以达到拆迁的目的。那这种拆迁方式是否合法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我们来看以下拆迁案例。
以房屋属于危房为名强拆?律师:严重违法!

  【导读】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全国各地的征收拆迁工作也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在征收拆迁的过程中出现了名目繁多的拆迁方式,其中就有征收方以被征收房屋属于危房为由,将被征收房屋予以强制拆除,以达到拆迁的目的。那这种拆迁方式是否合法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我们来看以下拆迁案例。

  【案情简介】

  李某在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有楼房一套,房屋面积为120平方米。该房屋取得了兰州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的房地产所有权证。

  2014年6月18日,该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指挥部形成决议对涉案房屋所在区域实施棚户区改造。

  2015年9月15日,征收方作出《征收决定》,决定对涉案房屋所在区域的房屋进行征收。

  2015年10月10日,征收方作出《征收公告》及《补偿方案》,对征收决定的内容进行了公示,李某的涉案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在征收过程中,李某因补偿标准与征收方意见分歧较大,未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

  2017年6月14日,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屋所在街道对涉案房屋进行了危房鉴定,《鉴定报告》认定涉案房屋的安全性评定为Dsu级,该结构安全性严重不符合《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对Aus级的要求,严重影响整体承载,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建议进行拆除处理。

  2017年8月28日,区应急管理办公室针对涉案房屋,作出《紧急避险通知》,要求各住户尽快搬离。

  2017年9月27日,征收方在没有与李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没有给予李某补偿的情况下,组织相关部门将李某所有的涉案房屋全部拆除。

  【案例评析】

  第一、征收方没有向李某作出补偿决定,没有申请向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就强制拆除了涉案房屋,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部门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能与被征收人李某达成补偿协议,应当由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李某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对补偿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同时,征收方对李某的房屋实施征收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被征收人李某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复议或者诉讼,又不按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搬迁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政府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因此,本案中,征收方在未作出补偿决定,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强制拆除了涉案房屋,严重违反了上述规定。

  第二、征收方在强制拆除涉案房屋前,未听取李某的陈述、申辩意见,剥夺了李某的陈述、申辩权,也未作出书面形式的强制拆除决定,属于严重程序违法。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有关程序,包括事先告知相对人,并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根据、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保证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并应作出书面形式的强制执行决定。

  本案中,征收方在强制拆除涉案房屋前,未听取李某的陈述、申辩意见,剥夺了李某的陈述、申辩权。也未作出书面形式的强制拆除决定,就强制拆除了涉案房屋,严重违反了《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涉案房屋所在街道办事处并非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及使用人,无权对涉案房屋进行危房鉴定,征收方以紧急避险为由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负责房屋安全鉴定的机构为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机构。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国家对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评估单位必须取得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才能从事危房鉴定业务。

  本案中,征收方虽向法庭提交了涉案房屋的危房鉴定报告,但其并未提交该鉴定机构的资质证书和鉴定人的资质证书,不能确定该鉴定机构是否具有作出涉案房屋安全性鉴定的资质。

  同时,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才能向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本案中,涉案房屋所在街道办事处既非涉案房屋所有人,亦非涉案房屋使用人,以其自己的名义申请鉴定,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故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报告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认定征收方采取紧急避险行为的合法依据,征收方以紧急避险为由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

  【在明律师专业解读】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对房屋申请危房等级鉴定的主体限于房屋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其他主体无权对房屋是否属于危房申请鉴定。

  浙江省对申请危房鉴定的主体有所突破,根据《浙江省房屋使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也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但由于该条例属于省规章,因此其仅适用于浙江省区域内,其他省市自治区不能援用该条例。并且,征收方不能以拆危的名义达到征收拆迁的目的。

  类似本案这种情况,在现实房屋征收过程中多有发生,由于建设项目时间紧、任务急,征收方因与被征收人协商不成,而采取先进行危房鉴定,继而强制拆除的做法,刻意规避征收补偿程序,属于滥用职权的行为,对此行为应严格禁止。被征收人如遇到这种情况,应及时咨询专业征拆律师,提起复议或者诉讼进行权利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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