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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多年后房屋被违法强拆,按照什么标准补偿?

摘要:在房屋征收争议案件中往往采取谈判与诉讼相结合的方式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正当的权益,但是维权的过程较比其他类型的纠纷存在时间长、谈判难度大等特点。诉讼过程往往会历时几年时间,这期间我国社会进程发展较快,社会经济都有较快速的发展,房屋价值也有所变化。
征收多年后房屋被违法强拆,按照什么标准补偿?

  在房屋征收争议案件中往往采取谈判与诉讼相结合的方式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正当的权益,但是维权的过程较比其他类型的纠纷存在时间长、谈判难度大等特点。诉讼过程往往会历时几年时间,这期间我国社会进程发展较快,社会经济都有较快速的发展,房屋价值也有所变化。实际行为发生之日至或者生效判决往往存在几年的时间间隔。那么我们又该怎么更好的保护自己权利,通过下面一则案例来简单进行了解:

  2000年经相关部门审批后,C市将B区部分农用地征收作为C市文化体育公园项目建设用地。2001年11月许,C市人民政府发布《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征收集体土地3023.36亩,用于C市文化体育公园项目建设,规定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办法按《C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C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和有关《补偿标准》执行。

  被征收人王某在被征收范围内拥有房屋一栋(两层)面积350平方米,并持有政府发放的《非耕地建房许可证》。房屋性质为住宅,但一层由王某作为生产经营所用。

  2009年1月,该房屋被C市B区政府的职能部门拆除。在拆除时王某的物品均未移除,拆除时B区工作人员将王某的物品存放在临时租用的仓库中,但未作详细记录。

  2009年6月王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区政府强拆行为违法。法院判决认定C市B区政府强制拆除王某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经过申请国家赔偿程序,B区政府未做出赔偿决定。随后王某提起国家赔偿之诉,请求法院判令B区政府将强拆的房屋原状,或者赔偿同等区位、面积、用途的房屋;判令B区政府赔偿强拆房屋所造成的动产经济损失三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B区政府的职能部门将王某的房屋违法拆除,应依法予以赔偿。该房屋处于C市文化体育公园项目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不能恢复原状,应参照《征地补偿安置条例》规定的标准,由B区政府赔偿王某房屋被违法拆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而拆除房屋时将其房屋内财产的搬迁对其造成了损失,因王某有足够证据对此予以证实,该请求予以驳回。

  王某不服随后提起上诉,请求法院判决B区政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标准进行补偿,并赔偿因拆迁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审法院认为王某提出对其被拆除的房屋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标准进行赔偿的意见,不予采纳。因房屋占用的土地当时为建设用地,后划拨给该村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民生产安置用地,王某要求将其被拆除的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同等区位、面积、用途的房屋的请求不予支持,对拆除房屋时将其房屋内财产的搬迁对其造成了损失,因没有足够证据予以驳回。王某不服,遂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法院再审查期间组织双方选取评估机构重新对房屋进行鉴定,并以再审法院决定再审时间及组织双方选取评估机构的时间进行了追溯性评估,评估机构出具了两份评估报告。最终再审法院撤销了一审、二审法院判决,并判决B区政府按照双方选取评估机构的时间节点做出的房屋的市场价值对王某进行赔付。并赔偿王某因拆迁导致的其他损失。远远高于一、二审判决结果。

  由此案件可以看出,房屋在不同的时间节点有不同的价格,房屋损失赔偿时点的确定,应当选择最能弥补当事人损失的时点。在房屋价格增长较快的情况下,以违法行政行为发生时为准,无法弥补当事人的损失。以法院委托评估时为准,更加符合公平合理的补偿原则,评估报告作为房屋补偿价值的核心证据,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案件争议能否得到实质化解,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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