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被征收人找到在明律师咨询,说家中有房屋要被限期强拆,理由并不是违法建筑,政府工作人员说是房屋所占的土地要进行土地收储,所以要求被征收人赶紧搬离。
被征收人十分茫然,土地收储是什么意思?自家的土地属于村集体土地,政府实施土地收储就可以不按正常征地拆迁程序将房屋强制拆除吗?
其实,土地收储是土地储备机构对流入土地市场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购买,从而作为储备用地,是国家调控、配置建设用地的一种方法。其法律依据是2018年修订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各地方针对不同情况会制定专门的实施细则。
土地收储不是强拆理由
但即使是这样,我们也要知道,并不是随便哪块土地都可以入库储备的。
首先,收储的土地必须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不得将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区的用地纳入收储范围。如果是存在污染、地质灾害风险的土地,也要在治理后才能入库。
其次,只有下列法律规定的土地才可以纳入储备范围:
1、依法回收的国有土地;
2、收购的土地;
3、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4、已办理农用地专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
5、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这我们就知道了,土地收储收的只能是流入市场,能够进行出让或者在二级市场买卖的土地。像这位被征收人所使用的集体土地,则必须要先经过征收。
如果涉及到农用地要取得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的审批,而且还要取得征收土地的批复,并且等一切征收程序结束后,才能入库储备。
如果是国有土地被收储,在地上存在房屋的情况下,也要先进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在征收补偿给到位后,才能实施土地收储。
所以土地收储并不是强制拆除的理由,不要被工作人员的忽悠吓到,迷迷糊糊的就把协议签了,被征收人一定要看清有没有走正规的征地流程。
村民代表无权代替被征收人签补偿协议
搞清了征收合法性的问题,被征收人又再次提出一个问题,那就是土地属于村民小组,补偿协议已经由村民代表与政府签订完毕了,但是补偿方案及一系列实施征收所必须要作出文件的自己却一样也没有见到,这种情况下还有机会争取到更多权益吗?
经过在明律师的仔细询问了解到,在签订该补偿协议之前,村小组并未召开村民会议,而是由村民代表拿着决议挨家挨户的敲门,要求村民签字。当时被征收人也没有仔细查看决议内容,而且补偿协议是与村小组签订,上面也只有几位村民代表的签字,被征收人本人并没有签字。
直到被通知要强拆自家房屋,并清除地上青苗时,有些村民才知道自家土地要被征收的情况。
实际上,土地所有权虽然属于村集体,但是地上房屋和青苗属于个人财产范围,村民代表无权对村民个人财产作出处分,也无权代替村民在征收补偿方案上签字。
对于土地补偿款,应当通过召开村民会议的方式制定分配方案,再对村民进行分配。土地征收实施单位也应该对每户村民的房屋及青苗进行单独评估核算后,再单独签订补偿协议。
所以在本案中,哪怕征收实施单位拿出了补偿安置协议,但对于没有在上面签字的村民来说,也是没有任何效力的。被征收人完全可以通过信息公开的方式,拿到相关征收文件,看好补偿标准,再重新要求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被征收人如果发现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还存在其他违法行为,也可以从其违法点入手进行维权。
最后在明律师要提醒大家的是,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已经对被征收人的权益做了较为充分的保护。在面对五花八门的强拆理由时,被征收人不要惊慌,冷静对待,及时寻求在明律师帮助,才能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