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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方不予补偿时,该告谁?

摘要:2009年10月13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作出陕政土批(2009)327号《关于汉中市2009年度第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同意将包括当事人宅基地在内的建国村等有关村组的集体农用耕地转为建设用地并予以征收为国有。
拆迁方不予补偿时,该告谁?

  一、案情简介

  当事人在汉中市汉台区中山街道办事处建国社区二组拥有宅基地及房屋。

  2009年10月13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作出陕政土批(2009)327号《关于汉中市2009年度第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同意将包括当事人宅基地在内的建国村等有关村组的集体农用耕地转为建设用地并予以征收为国有。

  2010年6月9日,汉中市人民政府印发《汉中茶城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同年12月11日,汉中市人民政府统一征地拆迁出让办公室与建国村及建国村二组签订《征地协议(汉中茶城建设项目)》。

  2013年1月15日上午,当事人宅基地上的房屋被强拆。其后八年,当事人多次要求汉中市人民政府履行征收补偿安置职责,均被以各种理由推诿。

  2020年10月,当事人向汉中市人民政府邮寄书面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申请,汉中市人民政府未予答复。当事人遂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汉中市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补偿安置职责,对当事人已被征收拆除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家庭人员进行征收补偿安置。

  二、案件审理进程

  被告答辩

  被告汉中市人民政府答辩称:原告请求履行征收补偿安置职责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件,原告房屋所在集体土地被征为国有。补偿安置参照《汉中茶城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汉中茶城和天汉广场北部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细则》规定的标准执行。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区长办公会会议纪要确定汉中市人民政府统一征地拆迁出让办公室作为茶城项目征地拆迁责任主体,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成立了汉中茶城项目拆迁建设领导小组作为具体拆迁实施单位,补偿安置具体工作由汉台区中山街道办事处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土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集体土地上补偿安置职责。

  法院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土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上述规定虽未明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在无法就补偿安置达成协议时,另行以自己名义依法作出补偿决定;但前述规定的不明确并不能成为市县级人民政府规避履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义务的理由。应肯定的是市县人民政府是代表国家负责具体征收与补偿的法定主体。

  考虑到征收与补偿程序的多阶段行、组织实施形式的多样性以及地方人民政府与其组成部门分工合作的统一性,并考虑集体土地征收行政效能等因素,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规范性文件或者征地公告方案等方式,要求土地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甚至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区(县)征地事务机构等主体参与征收与补偿的协商,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但不认为此类主体因此成为了补偿安置的法定义务主体,也不能认为其实际取得了独立实施补偿安置的行政主体资格。

  本案中,汉中市人民政府统一征地拆迁出让办公室发布《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其后又与汉台区中山街道办事处建国村、建国村二组签订了《征地协议(汉中茶城建设项目)》,但并不因此取得补偿安置行政主体资格,本案涉案土地依法批准征收后,被告汉中市人民政府即组织实施,故其具有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被告答辩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集体土地上补偿安置职责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原告请求被告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的理由成立,其该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审理结果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汉中市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当事人履行补偿安置职责。

  三、总体分析

  不服市、县级人民政府不履行征收补偿法定职责行为,应以市、县级人民政府为被告,还是以征收管理部门为被告?

  答案是: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的适格被告为依法享有相应法定职权的行政机关。

  因此,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被征收人起诉不履行征收补偿法定职责行为的,应当以依法享有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法定职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被告。

  如果当事人起诉不依法履行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义务行为的,则应当以依法享有签订补偿协议法定职权的征收管理部门为。

  本案中,汉中市人民政府作为本次征收项目的法定征收主体,因其迟迟不履行法定职责而被原告起诉至法院,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故汉中市人民政府具有本案被告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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