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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强拆时报警,公安局不管怎么办?

摘要:在面临征收拆迁时,学会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维护自己权益。被拆迁人感到拆迁安置权利受到侵害了,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充分把握维权机会,达到保护利益的目的!
房屋被强拆时报警,公安局不管怎么办?

  导读:

  房屋征收拆迁应当需依法、依规、文明进行,但是在现实中,拆迁方往往是采用强制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的方式达到逼迫当事人搬迁的目的。在拆迁中遭遇强拆,当事人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及合法财产不受侵害,只能采取报警的方式向公安机关寻求帮助。但是,实践中,往往也会遇到公安机关不出警或者出警后不阻止、或者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建议协商解决,对当事人报警的事项未进行有效保护。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不受威胁,是人民警察的职责。这种情况下,警方就有不作为、不履职之嫌。此时,被侵害利益的当事人应当如何寻求帮助?笔者就此文对公安不履行法定职责情况进行阐述。

  基本案情:

  委托人系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乡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的宅基地及住房,委托人及其家人共同居住于此处。2017年,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乡人民政府发出《致三间房腾退范围内全体村(居)民的一封信》,称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乡某村纳入了朝阳区第一道绿化隔离地区第二批试点,执行《三间房乡绿化隔离地区集体土地腾退安置办法(实施)》《实施细则》及《补充规定》,委托人的宅院被列入腾退范围。

  2018 年某日,数十名不明身份人员强行砸坏防盗门,强行进入委托人家中,将委托人及家人强制拖出屋外,欲对委托人所有房屋强行拆除,委托人于上午 9 时左右多次通过拨打 110电话报警,但公安机关未及时派民警到场,致使委托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没有得到有效保护。最终委托人家人受轻伤,被不明身份人员带至医院治疗,委托人所有的房屋被强行拆除,屋内物品毁坏、丢失不计其数,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当晚,委托人从医院至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三间房派出所再次报警,仍未有任何答复。

  委托人认为,房屋及屋内物品属于委托人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委托人作为遵纪守法的合法公民,公安机关作为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权的行政机关,具有保护委托人房屋及财产的职责。公安机关的行为已经构成行政不履职,委托人在代理律师的指导下,提起了诉讼程序,经过代理律师的不懈努力,使得当事人获得满意的结果。

  案情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公安机关作为涉案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机关,针对委托人及相关人员的报警具有进行相应处理的法定职责。本案中,派出所在接到 110 报警和现场报案后,对于报案人反映的涉案房屋被强制拆除及案外人人身受伤的情况进行调查和询问。关于涉案房屋被强制拆除的报警事项中涉及到村委会帮拆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范畴,民警对此应向报警人予以告知。

  因此,本案中,公安机关收到涉及公民人身及财产安全需要的报警,而未前往现场开展处置工作进而预防和制止可能的违法行为,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判决结果:

  委托人诉公安机关不履职一案,经过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均判决驳回了委托人的诉讼请求,委托人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根据《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负有预防和制止的职责。对危及人身或财产安全迫切需要处置的紧急报警,处警民警接到指令后应当迅速前往现场开展处置工作。涉案“110”接处警记录记载的内容明显指向人身财产安全,需要公安机关出警帮助,应属于迫切需要处置的情形。

  即便存在帮拆行为,现场也可能发生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未能到现场预防和制止违法行为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及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特提出抗诉。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原一二审行政判决书,将案件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法院判决公安机关收到涉及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需要的报警,而未前往现场开展处置工作进而预防和制止可能的违法行为,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大家,在面临征收拆迁时,学会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维护自己权益。被拆迁人感到拆迁安置权利受到侵害了,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充分把握维权机会,达到保护利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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