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由此可见,房屋强拆也是前提条件,需要对被拆迁房屋作出补偿决定。另外,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房屋强拆需要出示以下证件:(1)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2)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3)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4)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5)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金证明;(6)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7)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强拆之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进行强拆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总而言之,无论是强拆违章建筑还是合法建筑,都需要履行合法的相关程序。如果强拆的对象是违章建筑,那么拆迁单位不能够自己直接拆除违建,必须要先向违建当事人下发违建拆除期限通知书。如若被拆迁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自家违建进行拆除,拆迁单位才能够采取强制拆除行为。要是强拆的对象为合法房屋,拆迁单位要么就按照法律规定与当被拆迁人签订赔偿协议,或者通过相关程序先取得司法部门的同意强拆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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