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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持续,对补偿安置不满的权利救济“最后节点”在哪里?

摘要:坦率讲,疫情对被拆迁人一方的影响要明显大于对拆迁方的影响。这就更需要大家紧密团结起来,充分依靠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各地新出台的城市更新规范,及时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补偿权利,在疫情中不断为我们今后更加美好的居住生活带来希望。
疫情持续,对补偿安置不满的权利救济“最后节点”在哪里?

  新冠病毒疫情的持续的确会给被征收人的依法维权制造诸多不便,且因疫情“荷包缩水”也会在客观上影响大家咨询律师的意愿。不过,拆迁方通常并不会因这些“不便”而放慢脚步,这也就倒逼被征收人要积极采取行动了。任何想要等一等、缓一缓,观望一阵子再说的念头,都是一厢情愿,拆迁方并不会给你喘息的机会。

  自2022年3月本轮疫情暴发至今,许多被拆迁人的权利救济计划因此被打乱,依法维权陷入了停滞状态。

  一些被拆迁人觉得,疫情导致自己出行不便,不能及时到律所与律师面谈,而律师也同样难以直入现场了解案情,维权的事情等一等似乎也是迫不得已。

  在明律师十分理解大家急迫又矛盾的心情,然而我们必须提醒大家的是,如果你已经了解到了涉案项目的补偿安置方案,并确信自己无法接受,那么救济权利一定不能停下。

  首先,征收拆迁是有“政策期限”的。从作出征收决定到下达征收补偿决定,再到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当中既有所谓的法定期限,又有县级政府在实务中掌握的政策期限。

  简言之,拖延、等待对项目的损失将会是巨大的,何况征拆之事同样应秉持“一鼓作气”一说。“拖时间”一般都是被征收人这边的意愿,征收方可不会轻易这样选择。

  那么在具体的推进过程中,一旦房屋征收决定、征地预公告作出,涉案项目便是开弓没有回头箭,一路朝着拆除房屋、腾退土地的最终结果走下去。无论被征收人是否采取行动,这一时间的流失都是不可避免的。

  启动维权的时间越晚,留给被征收人去协商、调解的空间也就越小,强制拆除也就离你越近。

  其次,征收拆迁中的具体行政行为都有其法定的申请听证、申请复核和专家委员会鉴定、复议和诉讼的期限,权利不行使过期作废。

  你以疫情为由去观望、等待,但这些不变的期限可不会因疫情原因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救济期限一过,被征收人就可能难以改变相关行政决定,房屋的拆除与否、补偿多少就会被彻底“定死”,难以挽救。

  【面对疫情带来的困境,被拆迁人该怎样确定启动维权的“最后节点”?】

  上述道理事实上很容易讲,但被拆迁人在实践中遇到的困难也是应当被理解的。毕竟,不能亲赴律师事务所或者请律师亲赴现场,确定相关事实、法律问题就考虑委托、维权,总有些令人不能心安。

  现阶段,有救济权利意愿的被拆迁人可以通过电话、微信视频等方式线上与律师沟通案情,甚至订立委托代理协议,开启权利救济工作。

  当然,如果你坚持要见到律师才能做出决定,那么等待本轮疫情趋缓、律师能够成行也是可以的。不过,在明律师要提示大家注意启动维权的“最后时间节点”,千万不要在消极等待中错过了最佳时机。

  1. 如果你面临的是棚户区改造、轨道交通建设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征收补偿决定作出可作为权利救济的“最后节点”。征收补偿决定的依法审查是一项复杂精细的专业活儿,各位可千万不要自行盲目提程序,那只会将活棋走成死棋;

  2. 如果你遭遇的是因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启动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那么请务必在签约启动时即咨询律师。一旦签到了95%以上,对未签约户而言就叫陷入被动,我们一定要争取针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监督,促成其修改,延缓形成“个别户”的时间;

  3. 如果你碰上的是城市更新、集体土地腾退、合村并镇等协议搬迁项目,最好在开发商、村委会与你初次接触后即开始咨询律师,为通过协商解决补偿问题创造条件。

  这类项目拖到后面可能会触发“协议转征收”,这对被拆迁人而言很可能是不利的。争取在“协议”阶段解决,或许比拖下去有更大的提升补偿空间;

  4. 如果你不幸收到了查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文书,不管它叫通知还是决定,都一定要尽早咨询专业律师,坚决提起程序将违建认定予以否决。

  凡是涉及违建的争议都必须尽快应对,否则一旦被“定性”,获取补偿的资格就可能会丧失,后面的维权将会变得非常麻烦。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疫情持续或将在未来相当一段时间内变为常态。大家要客观理性地接受这一现实,在遵守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该干什么干什么,碰上征收拆迁了就要将征收拆迁应对好,而不能因畏难情绪自己给自己找借口,最终白白浪费了宝贵的权利救济机会。

  坦率讲,疫情对被拆迁人一方的影响要明显大于对拆迁方的影响。这就更需要大家紧密团结起来,充分依靠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各地新出台的城市更新规范,及时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补偿权利,在疫情中不断为我们今后更加美好的居住生活带来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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