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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吗?

摘要:本案是发生山东省菏泽市的,原告所在的村庄收到了土地被征收的公告,经过了征收补偿方案的公示,政府机关将补偿款下发到了原告所在的村进行了发放,但在发放征地补偿款的过程中发生了纠纷。
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吗?

  本案是发生山东省菏泽市的,原告所在的村庄收到了土地被征收的公告,经过了征收补偿方案的公示,政府机关将补偿款下发到了原告所在的村进行了发放,但在发放征地补偿款的过程中发生了纠纷。

  原告是被告村委会第x小组的成员,并在该居委会小组承包了土地,该小组的土地以每亩10万元的标准被政府征收,并且补偿款已经全款发到了小组手上。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土地承包经营方案、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等,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事实上在村委会召开的村民会议上,已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明确表示不同意将征地补偿款进行平均分配,但被告第x小组仍不顾此决议,擅自将补偿款平均分配,该行为致使原告的合法权益收到侵害,一审法院认为农村土地补偿费用的分配问题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自治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在未开庭审理的情况下,驳回了原告的起诉;原告不服本裁定,遂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法律适用错误,程序错误,要求撤销一审裁定,并且继续审理此案,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不属于本案立案范围明显违法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2018修正)》第二十二条: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以及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2018修正)》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针对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案,是需要经过召开村民会议才能决定的。

  而事实却是第x小组在有三分之二的村名的明确反对下将补偿款进行了均分。并且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的第一条第(六)款: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属于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因此,一审人民法院认定本案不属于受案范围明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上诉人有权要求按实际征地面积分配补偿款

  在本案一审时,上诉人提交了与承包土地的证据,包括村里的台账、证人证言、合同等,这些证据能清晰的证明上诉人与该土地存在合法的承包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十七条第(四)款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是承包方享有的权利。据此,上诉人有权要求第x小组按照实际征地面积进行分配补偿款。

  三、第x小组无权作出平均分配的决定

  第x小组未经多数村民同意,擅自将土地补偿款进行平均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十六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第x小组将土地补偿款均分的行为不当。

  在现实生活中这类情况时有发生,况且存在未开庭就作出驳回起诉决定的情况,这是有违辩论原则的;当遇到这类情况时,要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利益,对于不合理的判决或裁定要及时维权,这时当您对于法律程序及法律知识不明确的时候,要抓紧寻找专业的法律人士寻求帮助,避免自己的权益被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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