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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伟洪、冯权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摘要:再审申请人冯伟洪、冯权辉因诉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行政协议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行终78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冯伟洪、冯权辉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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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1180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冯伟洪。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冯权辉。

再审申请人冯伟洪、冯权辉因诉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行政协议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行终78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冯伟洪、冯权辉以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作为征收部门,应为本案适格被告为由,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对本案立案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并非房屋征收部门,亦非涉案《收回国有土地补偿协议》《收回国有土地、拆迁补偿协议》的签订主体,冯伟洪、冯权辉以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诉讼错误。经一审法院释明,冯伟洪、冯权辉仍不同意变更被告,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并无不当。冯伟洪、冯权辉主张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不应予以支持。

综上,冯伟洪、冯权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冯伟洪、冯权辉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耿宝建

审判员  田心则

审判员  孙 茜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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