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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金连、刘金龙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摘要:再审申请人续金连、刘金龙因诉被申请人岳阳市南湖新区管理委员会、岳阳市南湖新区湖滨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与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行终223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
续金连、刘金龙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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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685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续金连。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金龙。

两位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先明,湖南滳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岳阳市南湖新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南湖广场南湖游路**。

法定代表人雷欣,主任。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岳阳市南湖新区湖滨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湖滨大道北路**

法定代表人范朝阳,主任。

再审申请人续金连、刘金龙因诉被申请人岳阳市南湖新区管理委员会、岳阳市南湖新区湖滨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与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行终223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续金连、刘金龙以被诉强制拆除行为已被确认违法,被申请人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为由,请求撤销原审裁判,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经原审查明,再审申请人提起撤销其与征收部门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的另案诉讼过程中,涉案房屋被强制拆除,遂引发本案诉讼。现原审法院已于本案中确认被诉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拆迁安置协议亦于另案中被撤销,征收部门与再审申请人应另行就补偿安置相关问题进行协商。鉴于被申请人已作出赔偿决定,再审申请人若对前述赔偿决定仍有异议,可另循途径救济。续金连、刘金龙主张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不应予以支持。

综上,续金连、刘金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续金连、刘金龙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耿宝建

审判员  田心则

审判员  孙 茜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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