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574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王耀银,男,1950年5月3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再审申请人王耀银因诉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雨山区政府)房屋拆迁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皖行终66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耀银申请再审称,其提供的“新证据”即《中共雨山区委办公室、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雨山区调整完善城市管理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属地管理、重心下移。将城管局部分事权和城管队伍下放到乡镇、街道,进一步落实乡镇、街道在城市管理中的属地管理责任……。”结合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采石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采石街道办)在城市管理中的属地管理责任,足以推翻一、二审裁定。雨山区政府无权拆除案涉房屋,且其房屋面积登记有误。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判令马鞍山市政府市长、雨山区政府区长、马鞍山市中院相关人员承担连带国家赔偿六十多万元等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本案中,王耀银提供的雨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017年5月14日作出的《关于限期提供建(构)筑物建设合法手续的通知》载明:王耀银擅自在锁溪河沿上方建设面积约40㎡砖混结构,其建设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限于2日内向该局提供上述所建建(构)筑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建设合法手续,逾期未提供的,视为违法建设,将依法查处。王耀银在起诉状中称,2017年5月16日,采石街道办和雨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将该建筑予以拆除。一审法院认为王耀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雨山区政府实施了拆除行为,其以雨山区政府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被告不适格,经释明,王耀银拒不变更被告,遂裁定不予立案,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并无不当。采石街道办和雨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王耀银提交的“新证据”不足以推翻原裁定。
综上,王耀银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耀银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聂振华
审判员 袁晓磊
审判员 马鸿达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唐斯斯
书记员王昱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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