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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建章、张敏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摘要: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张敏,女,194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再审申请人吴建章、张敏因诉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亳州市政府)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
吴建章、张敏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吴建章、张敏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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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57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吴建章,男,193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张敏,女,194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再审申请人吴建章、张敏因诉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亳州市政府)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皖行终48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吴建章、张敏申请再审称,其养狐场于2015年6月4日被强制拆迁,亳州市政府作为征收拆迁主体,未依法进行征地拆迁和项目建设,启动亳州市委、市政府一号工程“郑店子文化产业园”项目和先期启动“郑店子还原小区建设项目”,严重侵犯其财产权、人身权。二审法院认为吴建章、张敏与所诉行为没有利害关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撤销二审裁定,改判支持一审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本案中,吴建章、张敏认为亳州市政府作为法定的征收拆迁主体,未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征地拆迁和项目建设,故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亳州市委、市政府一号工程‘郑店子文化产业园’项目和先期启动‘郑店子还原小区建设项目’行政行为违法。限期拆除,恢复原状。责令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诉行为涉及多个行政行为,吴建章、张敏的诉讼请求不够明确、具体。另查,吴建章、张敏围绕其养狐场被拆除,已经提起过确认强拆违法、行政赔偿之诉,对安置补偿告知书、《关于郑店子还原小区建设项目的批复》等也已经提起过诉讼。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吴建章、张敏的起诉,二审法院予以维持,结果并无不当。

综上,吴建章、张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吴建章、张敏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聂振华

审判员  袁晓磊

审判员  马鸿达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唐斯斯

书记员王昱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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