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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留德、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摘要:荆留德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与二七区政府成立的二七区刘砦社区改造项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于2014年10月21日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以下简称案涉协议)没有无效和可撤销情形,该协议依法应当认定为
荆留德、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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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349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荆留德,男,194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溢,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博文,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政通路**。

法定代表人:苏建设,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再审申请人荆留德因诉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二七区政府)行政协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行终168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荆留德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与二七区政府成立的二七区刘砦社区改造项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于2014年10月21日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以下简称案涉协议)没有无效和可撤销情形,该协议依法应当认定为有效协议。二、非因公共利益需要或其他法定理由单方撤销协议的行为是不合法的,因此,指挥部作出的《关于撤销指挥部与荆留德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决定》(以下简称案涉决定)于法无据。原审法院判决驳回荆留德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三、原审法院未对案涉协议的效力及案涉决定进行审查,违反法律规定。综上,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本案并支持申请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荆留德以二七区政府未履行案涉协议约定的义务为由,提起本案诉讼。原审法院查明,2017年3月5日,指挥部作出案涉决定,决定撤销案涉协议,待研究后与荆留德重新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根据以上事实,案涉协议因荆留德不符合《二七区刘砦社区改造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中享受安置政策的规定,已被指挥部撤销。荆留德要求履行原案涉协议的约定义务,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荆留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荆留德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孙 江

审判员 李小梅

审判员 袁晓磊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章文英

书记员刘会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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