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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维良、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吴维良、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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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71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维良,男,193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韶峰,男,196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韶军,男,197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西大街**。

法定代表人:陈如根,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再审申请人吴维良诉申请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余杭区政府”)拆迁行政补偿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9)浙行终155号行政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吴维良以其已与被申请人余杭区政府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再审申请人吴维良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经审查并无不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再审申请人吴维良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 岩

审判员 汪鸿滨

审判员 蔚 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张 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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