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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小鹏、刘影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摘要:再审申请人高小鹏、刘影因诉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谯城区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亳州市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皖行终1
高小鹏、刘影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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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754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小鹏,男,198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影,女,198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半截楼街。

法定代表人:高川,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政府,所住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希夷大道588号。

法定代表人:杜延安,该市人民政府市长。

一审第三人: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西关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吕廷德,该居民委员会主任。

再审申请人高小鹏、刘影因诉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谯城区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亳州市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皖行终12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高小鹏、刘影申请再审称,谯城区政府在未出具任何强拆手续的情况下,于2014年5月13日组织人员强拆毁损高小鹏、刘影宅院房屋,毁损耕地和果树,其强拆行为违法。谯城区政府虽然对房屋进行了安置补偿,但未对宅基地和被毁损的果树进行补偿。谯城区政府打入西关社区三资账户的补偿款与实际损失相差较大。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驳回起诉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改判支持高小鹏、刘影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高小鹏、刘影提交的起诉书副本,其诉称的谯城区政府强拆其房屋、推倒毁坏其果树的行为发生在2016年之前,其于2019年2月提起本案诉讼,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另据亳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及一、二审法院审理查明,高小鹏、刘影与谯城区土地储备中心于2015年1月14日签订了《亳州市北部新城一期项目拆迁还原协议书》,协议约定:被拆迁人为高小鹏、刘远远,家庭人员5人,被拆迁房屋总建筑面积112.5平方米,奖励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费、附属物补偿费合计4725元,安置房户型80平方米左右两套。高小鹏、刘影现已入住还原安置房屋。另有集体土地补偿款97605元,已经打到西关社区三资账户,高小鹏、刘影随时可以领取。一审法院裁定驳回高小鹏、刘影的起诉,二审法院予以维持,结果并无不当。

综上,高小鹏、刘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高小鹏、刘影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孙 江

审判员 聂振华

审判员 袁晓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朱瑞强

书记员王昱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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