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539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海珍,女,197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长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阳,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玲君,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迎宾西街**。
法定代表人:段尧刚,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再审申请人张海珍因诉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上党区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晋行终63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海珍申请再审称,案涉征收决定已被确认违法,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没有合法基础和依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所依据的资产评估报告违法。案涉安置补偿方案未征求意见,补偿安置标准偏低,二审法院认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记载的补偿价格与补偿方案规定的重置价格基本相当,从而认定张海珍能够获得足额充分的补偿,明显违法。重置宅基地的位置及环境与原宅基地相差甚远,违背征收安置补偿“保障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一、二审法院以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对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为由驳回诉讼请求,明显不当。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提审或指令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太原至焦作铁路项目铁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山西省“十二五”规划的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之一。该项目已通过原国土资源部用地预审,并获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意批复。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初启动铁路项目用地的征迁补偿工作,绝大部分被征迁户已与上党区政府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因未能与张海珍户达成协议,上党区政府于2019年4月9日向张海珍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补偿内容主要为:房屋征收补偿款共计906287元,其中,房屋及附属物补偿款418943元,房屋重置款457744元;另重新划定200平方米宅基地一处。补偿方式和标准与其他被征迁户的一致。二审法院认为,上述补偿决定既对原有房屋进行了补偿,又按重置价格进行了补偿,补偿标准高于一般情况下集体土地及房屋的征收补偿标准,张海珍的实体权益并未因评估程序违法而受到实质性影响,故对其撤销一审判决、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上诉请求予以驳回,该认定和判决并无不当。张海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海珍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聂振华
审判员 袁晓磊
审判员 马鸿达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唐斯斯
书记员王昱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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