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赔申50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巧英,女,196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鄂陵,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金玉,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商城路**。
法定代表人:张艳敏,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再审申请人刘巧英因诉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管城区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行赔终473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巧英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对证据采纳存在双重标准;认定刘巧英对房屋不享有合法物权的观点不能成立;认定的事实与被诉赔偿行为不具有关联性,且未对相关事实予以查明,认定事实不清。两次判决自相矛盾,补偿标准涉嫌性别歧视。刘巧英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于法有据,应该得到支持。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再审支持刘巧英的赔偿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刘巧英因上学、就业,户口曾迁离原籍,后返回原籍并将户口迁回,其所建房屋未经有权机关审批,亦未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2002年7月15日,郑州市管城区原国土资源局对刘巧英作出管国土资监〔2002〕508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内容如下:“一、责令你立即停止土地违法行为,30日内退出违法占用的土地;二、没收你在违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地面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500㎡;三、处以罚款5000元。”该处罚决定同时载明,在同等条件下,刘巧英可优先购买被没收的地面建筑物,但应缴纳耕地开垦费1500元。后刘巧英缴纳了罚款及耕地开垦费,但并未按照处罚决定购买被没收的地面建筑物。管城区政府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十里铺村改造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相关规定,依照对“出门女儿”的安置补偿标准,决定补偿刘巧英安置房240㎡,其中90㎡以低价购买,对超出安置面积部分给予补偿金,并从房屋被拆之日起按照补偿方案给予过渡费、生活费。一、二审法院认为管城区政府对刘巧英的上述安置补偿能够保障其与家人的居住权,故对刘巧英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刘巧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巧英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聂振华
审判员 袁晓磊
审判员 马鸿达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朱瑞强
书记员王昱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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