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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吉禾玻璃经销公司、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摘要:再审申请人嘉兴市吉禾玻璃经销公司(以下简称吉禾公司)诉被申请人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秀洲区政府)房屋行政征收及行政赔偿一案,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2日作出(201
嘉兴市吉禾玻璃经销公司、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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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600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嘉兴市吉禾玻璃经销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二环北路**。

法定代表人:潘行云,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住所。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洪兴路**秀洲区行政中心div>

法定代表人:刘德威,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再审申请人嘉兴市吉禾玻璃经销公司(以下简称吉禾公司)诉被申请人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秀洲区政府)房屋行政征收及行政赔偿一案,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2日作出(2018)浙04行初138号行政判决:驳回吉禾公司的诉讼请求。吉禾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9日作出(2018)浙行终1500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吉禾公司仍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吉禾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判决或发回重审。其申请再审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为:一、一、二审法院拒绝审理涉诉事实,剥夺吉禾公司诉权。2010年嘉开管〔2010〕97号《关于对区内部分企事业单位实施整体搬迁的通知》(以下简称《97号通知》)将80家企业列入整体搬迁范围,吉禾公司列序47号。嘉开管〔2010〕211号《关于城北路“二次开发”的实施意见》确定嘉北街道办事处为辖区征收开发主体。2013年嘉开管〔2013〕28号《通知》成立拆迁专项行动小组,对征迁遗留户进入集中攻坚。2015年9月对吉禾公司房屋实施强拆。2015年12月嘉政发〔2015〕90号文件批准同意《嘉兴市中心城区1-13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批准挂牌出让经开2016-13号地块,土地已予出让整体开发。2017年,秀洲区政府补发了秀洲政发(2017)24号《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以下简称24号征收决定)了结征收未尽事宜。综上文件同属征收、搬迁、开发同一行政事实,同属涉诉事实审查依据,一、二审法院断章拒审涉诉事实,剥夺其诉权,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二、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1.秀洲区政府向一审法院提供的证据1-17均属行政机关内部函件,与涉诉事实没有关联。一审判决另查明部分所涉行政行为,已经生效行政判决撤销,不具有证明力。一审法院错误以该被撤销行政行为作为本案的依据。2.秀洲区政府为逃避征收责任,在一、二审判决后非法撤销24号征收决定。

本院认为:本案中,吉禾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秀洲区政府作出24号征收决定程序违法,判令对其房屋予以修复,并赔偿房屋使用价值损失。该诉讼请求指向的被诉行政行为系秀洲区政府作出的24号征收决定。一、二审法院围绕该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吉禾公司主张的《97号通知》等行政行为系与本案征收决定相对独立的行政行为,依法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一、二审法院未予以审查认定,并无不当。

关于24号征收决定合法性的问题。本案中,秀洲区政府提供证据,证明涉案项目符合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情形,经相关部门确认符合规划要求,并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具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征收条件。秀洲区政府经公告征收范围、房屋调查登记及结果公示、论证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公布征求意见和修改意见情况、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等程序,作出涉案房屋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一、二审法院对秀洲区政府提供证据的审查和采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据此认定被诉24号征收决定具备相应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在被诉行政行为未被确认违法的情况下,吉禾公司相应行政赔偿请求缺乏予以支持的前提条件。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吉禾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均无不当。至于吉禾公司反映秀洲区政府在本案二审判决后,非法撤销被诉征收决定,则其可以依法对该行为另行主张异议。

综上,吉禾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嘉兴市吉禾玻璃经销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蔚 强

审判员 汪鸿滨

审判员 王 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林清兴

书记员甫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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