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1278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谭辉。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板塘大道**。
法定代表人陈爱民,区长。
再审申请人谭辉因诉被申请人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政府确认房屋补偿安置通知违法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行终19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谭辉以本案未过起诉期限为由,请求撤销二审裁定,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经原审查明,谭辉于2015年3月10日收到涉案《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并领取了相关征收补偿款,其于2019年9月3日提起本案诉讼,且未证实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已明显超过起诉期限。原审裁判符合法律规定。谭辉主张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不应予以支持。
综上,谭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谭辉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耿宝建
审判员 田心则
审判员 孙 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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