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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文玉、山东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再审行政裁定书

摘要:再审申请人于文玉因诉被申请人山东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拆迁补偿安置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行终18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于文玉以个人原因为由,向本院
于文玉、山东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再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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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再4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于文玉,男,196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旭升街**。

法定代表人高秀鹏,主任。

出庭负责人孟令芳,副书记。

委托代理人白秋生,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于文玉因诉被申请人山东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拆迁补偿安置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行终18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于文玉以个人原因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于文玉撤回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于文玉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于 泓

审判员 熊俊勇

审判员 杨科雄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周觅

书记员耿丹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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