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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中想拆违建?这5大步骤有一个不对就拆不掉!

征收中想拆违建?这5大步骤有一个不对就拆不掉!

    导读: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行政机关会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是否合法的调查认定,随之可能以各种理由认定涉案房屋为违建或者临时建筑要求被征收人限期拆除,否则,行政机关就会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在此之前,行政机关会下达一个重要文件《强制拆除决定书》。此时,被征收人一定要抓住机会,寻找违法点,尽快撤销《强拆决定书》。本文中,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邓青锋律师将通过一则限拆决定违法,强拆决定直接被撤销的胜诉案例,为大家介绍强拆前的程序及重要性。

 

【基本案情:告知后3天就下限拆决定?】

福建省F市某县某乡政府于6月16日向被征收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当日送达,告知被征收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有权向其提出陈述、申辩。

2020年6月19日又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限期被征收人拆除涉案房屋。

2020年6月28日,乡政府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被征收人对该《强制拆除决定书》不服,以乡政府为复议被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强制拆除决定书》。

最终,复议机关以《限期拆除决定书》作出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了《强制拆除决定书》。具体违法理由为:《行政处罚告知书》于6月16日作出,所载3日的陈述申辩期限应当是6月17日至6月19日届满,然被申请人乡政府6月19日届满之日即作出限拆决定,系程序违法,乡政府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书》因不符合法定程序要求被撤销。

 

【法律分析:限拆决定违法,强拆决定亦能撤销?】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前,需要履行一系列程序。任何一个环节出错,都会导致其最终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把握好行政机关强拆房屋前应当履行的程序,对被征收人来讲就至关重要。

上述案例的一个重要违法点就在于时间节点上。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需要告知被处罚人被处罚的事实、理由,给予其陈述、申辩的权利、期限。

本案中,《告知书》告知了被处罚人被处罚的事实和理由,也给予了被处罚人时间去陈述、申辩,为何强制拆除决定仍被撤销了呢?看似合乎程序,其实不然。

原因在于一边说着给了三天期限,一边实际上只给了两天期限。《行政处罚告知书》给予了3天陈述、申辩的期限,即6月17日至6月19日,限期拆除决定却在第三天6月19日还没届满的时候作出,也就是说限期拆除决定的时间应当是或者最早是6月20日。

显然,限期拆除决定提前了,违反了法律规定。而《行政处罚告知书》作为限期拆除决定书作出的前置程序、过程性程序,告知书的违法势必就会导致限拆决定的违法;限拆违法,强拆也就失去了合法性的基础。如同连锁反应或者多米诺骨牌,任何一个环节的出错,都足以使整个强制拆除程序陷于违法的泥潭之中。

 

【律师提醒:这些程序,一定要明了!】

房屋遭遇拆除前,被征收人可以通过找寻行政机关的违法点,及时撤销《强拆决定》。那么,被征收人可以从哪些方面入手呢?这里,将为大家介绍一下征收机关采取强拆前应该走的程序,供大家参考。

1.调查登记和房屋合法性认定。确定被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是否合法,应当事先对涉案房屋进行合法性认定,向涉案房屋所有权人即被征收人送达正式的书面调查登记通知。

2.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机关对于认定为违建的被征收房屋,在作出要求拆除决定前,应当告知被征收人其房屋违法,给予被征收人自行改正的时间。

3.作出限拆决定。被征收人若在《告知书》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改正,行政机关就会下达《(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告知限期拆除的时间、不拆除的后果(即强拆)、权利救济的方式。4.书面催告。被征收人在限拆的时限内不拆除,行政机关一般会给被征收人下达催告书,催促被征收人尽快拆除。

5.作出强拆决定。若被征收人最后都没有自行拆除房屋,行政机关就会下达强制拆除决定。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的规定,在依法公告后就可以强制拆除涉案房屋了,不需要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以上是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行政机关“拆违”的程序。被征收人在收到强拆决定后,可以对照上述程序去寻找违法点,只要有一个程序不合法,强拆决定就是违法的,强拆行为就是违法的!

上述只是程序上的应对之策,如果程序没问题,强拆是否合法还需要重点看实体,这就需要被征收人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处理解决了。

 

最后邓青峰律师要提醒大家的是,被征收人收到上述任何一个“决定”“通知”或者“催告”,都证明自己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已经存在被强拆的现实危险。大家切勿拖延,不要存在侥幸心理,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晓杰/文 图片见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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