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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的房屋被认定为违建要求拆迁真的没有任何补偿吗?

摘要:违建房屋是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而私自建设的,不受法律的保护,不仅要被拆除,违建当事人还有承担违建拆除所需要的费用,那么违建房屋的拆迁是没有任何补偿吗?下面我们通过真实案例来分析一下。
新建的房屋被认定为违建要求拆迁真的没有任何补偿吗?

  【基本案情】

  黄某在周口市八一路拥有合法房屋一处。1998年由于该房屋年久失修,黄某等人每户集资2万元进行建房。2012 年为了改善居住环境,原告加盖了案涉房屋的第 2、3 层,同年,针对此次加盖,城管局作出罚款处罚,黄某多次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证,但久拖未决。2021 年 5 月 8 日,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办公室向黄某下发了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黄某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自行拆除。黄某不服,遂诉至法院。新建的房屋被认定为违建要求拆迁真的没有任何补偿吗?

  【争议点】

  本案中的主要争议点在于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办公室是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的内设临时机构,并不是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主体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其无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限期拆除通知,其作出限期拆除通知的行为属于明显超越职权的行为,且黄某认为上述限期拆除通知书存在事实认识不清,法律适用错误,致使自己权利受到严重损害,应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后果依法应由被告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承担。但是,区政府认为本案中的房屋位于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在拆迁过程中,区政府进行调查核实,确认该房屋没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在进行翻建和加建过程中也没有办理规划和建设审批手续,房屋属于违法建筑,在此情况下,向黄某下发了限期拆除通知书,该拆除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法律依据】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据以上述规定,对于未经规划部门批准进行建设的行为,有权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主体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判决结果】

  撤销区人民政府内设机构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办公室对黄某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由此可以看出,对于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房屋或是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一般不予补偿。而对于临时建筑,只要建筑没有超过批准的期限,那么在拆迁时,则是需要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的。还有就是,因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无证房屋,不是因被拆迁人个人原因造成房屋未经登记的房屋,一般情况下,拆迁方需要按照合法建筑给予拆迁补偿,而不能不予补偿。如果拆迁方仅仅以没有办理审批手续,没有房产证等为由拒绝支付补偿,那么建议被拆迁人尽快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启动法律程序,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新建的违建房屋拆迁没有任何补偿的情况,如果您想了解更多的这方面信息,可以在本网站中查询或找专业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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