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瞿某在福建省古田县大桥建有养猪场,被大桥镇人民政府认定为违法建筑。大桥镇政府向瞿某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要求瞿某在三日内经养殖场自行拆除。瞿某未拆除,后该养殖场被大桥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瞿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点】本案的主要争议点是大桥镇人民政府对瞿某的养殖场的强拆行为是否违法。政府拆除违法建筑应当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并告知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诉讼权利及期限。本案中大桥镇人民政府对瞿某的养殖场进行强制拆除,仅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未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从行政行为来看,大桥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属于强制执行前的告知,并非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以《限期拆除通知书》代替《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未赋予被处罚人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并未告知被处罚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诉讼权利及期限。且大桥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瞿某养殖场的行为,属于违法。
镇政府认为瞿某在耕地建设养殖场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在养殖场搭建的建筑物,应认定为违法建筑物,瞿某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造;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法律依据】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由此可以看出,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并且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意见中没有提出正当理由足以令行政机关采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所以,大桥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瞿某养殖场,该强制行为没有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作为依据,属于违法行政行为。
【判决结果】确认大桥镇人民政府对瞿某养殖场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一般情况下,当被拆迁人收到限期责令拆除通知书,则意味着被拆除房屋是违章建筑。该通知书要求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不拆除,则行政机关有强制拆除的权力。所以当收到限期拆除通知书时一定要先确定自己的建筑是否合法。但是,《限期拆除通知书》不能代替《限期拆除决定书》,拆除违建必须以《限期拆除决定书》作为依据,而《限期拆除通知书》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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